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津粮检查〔2017〕13号)

来源: 天津市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8-07 点击:1022

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1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粮检查〔2017〕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内容和我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津发改经贸﹝2011﹞329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就做好2017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1.依照新修订的《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开展2017年度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核定所属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纳入涉粮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3.各单位要按照企业类型,填写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详见附件),并于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市粮食局将适时对核定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靳普旭;联系电话:27123529;传真:27123559。

  附件:1.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

  2.2017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3.2017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4.2017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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