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8〕23号)

来源: 河北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8-07 点击:1501

发布单位: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农业医发〔2018〕2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管理,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工作,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二、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快报: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符合快报规定情形,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牧)部门。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省农业厅。

  快报应当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进行快报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周进行后续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快报程序上报。

  (二)月报和年报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汇总,经同级农业(农牧)部门审核后,在次月5日前通过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将上月汇总的动物疫情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分析结果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分析结果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

  月报、年报包括动物种类、疫病名称、疫情县数、疫点数、疫区内易感动物存栏数、发病数、病死数、扑杀与无害化处理数、急宰数、紧急免疫数、治疗数等内容。

  三、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经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疑似阳性的,将病料样品送至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有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无法确诊的,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能够确诊疑似阳性的,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

  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牧)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级无法认定的,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四、疫情通报与公布

  经农业农村部确认我省辖区内发生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新发动物疫病和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省农业厅将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农业(农牧)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县级以上农业(农牧)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省农业厅可以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五、疫情举报和核查

  省农业厅在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311-66571625),负责受理全省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县级以上农业(农牧)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门机构受理动物疫情举报。

  动物疫情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应及时向举报人核实其基本信息和举报内容,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举报的疑似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情况和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等;核实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和处置;核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向举报受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六、其他要求

  各地对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和虚报。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情况将纳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各市也应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对县级农业(农牧)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此前对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农业厅

  2018年7月3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