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汛期重点商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88号)

来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8-07 点击:876

发布单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8-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发改价格〔2018〕4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今年以来,我省价格总水平总体运行平稳,但价格运行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仍然存在,截至目前,我省已发生多起气候、地质等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城乡居民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汛期重点商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8〕396号)要求,现就做好灾害时期我省市场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粮油、肉、禽、蛋、奶、蔬菜、盐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动态,进一步拓展监测分析面,增强监测分析的前瞻性,切实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分析预测,发现价格异动情况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遭遇自然灾害的地区,要立即启动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委(价格处)。同时,请各地于8月15日前将汛期以来本地市场价格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价格处)。

  二、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给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供稳价、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同时,各地要依托平价商店、平价直销车等市场体系认真做好平价商品的投放工作,有效发挥平价店在引导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市场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和监督检查,持续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民生商品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趁气候、地质灾害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密切关注当地价格走势,达到条件时迅速启动联动补贴机制,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信息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主动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采取多种媒介和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信息,积极宣传政府部门在气候、地质等自然灾害中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严明价格工作纪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做好灾害时期重点商品市场保供稳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应急值守不到位、保供稳价责任不落实、信息报送不及时的,要严肃执纪问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人:刘广军

  电话(传真):0971-6305746

  电子邮箱:qhjwjgc@sina.com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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