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8-06 点击:896

发布单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7-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政〔2017〕43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种植业提质增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18〕833号)有关要求,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8年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范围,包括优质专用小麦、水稻、玉米、大豆以及优质专用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生产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以基地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认定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所申报基地的农作物种类应属本县域主导产业范畴,基地近3年该作物生产面积应达到:小麦8万亩以上、水稻5万亩以上、玉米5万亩以上、大豆3万亩以上、甘薯等其他作物2万亩以上。申报糯(黑)小麦、甜(糯)玉米、再生稻等特殊类型生产示范基地可适当降低要求。

  (二)具备较好生产条件。申报基地应位于“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作物保护区)范围之内,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程度较高,群众接受科技能力较强。

  (三)区域集中品质一致。基地所申报农作物生产区域相对集中,且近3年生产面积保持基本稳定或呈上升态势。同时,基地内种植的该作物品质标准要求一致,所种植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相同品种连片种植。

  (四)产销结合融合发展。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加工型(或销售型)龙头企业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建立产销关系。要求基地实行100%标准化生产,做到统一种植品种、统一农资标准、统一田管技术;企业实行100%订单收购,做到统一收获储藏、统一加工产品、统一品牌销售。通过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基地亩均种植效益,比全县种植业亩均效益增长30%以上。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建设的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五)安全生产监管有效。基地所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产业化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健全,农作物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农作物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近三年来未发生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责任事故。近三年承担的省级粮食生产发展项目、农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类项目等完成情况良好。

  (六)政策支持措施有力。申报基地所在县级政府有扶持所申报农作物基地发展的规划,制定有支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具体的管理机构和稳定的工作经费。

  三、认定程序

  (一)县级申报。本通知印发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基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见附件1、2、3),经所在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8月底前上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推荐。2018年9月15日前,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察,将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材料和审核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文件发至指定邮箱)。每个市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并排序上报,逾期视同放弃。

  (三)省级评审。2018年9月底前,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依照申报条件,按照优中选优、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名单。

  (四)公开公示。将拟认定的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名单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

  (五)公告挂牌。在完成上述工作基础上,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结果。基地挂“安徽省优质专用粮食生产(**,作物名称)示范基地”标牌。

  四、监管考核

  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对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不达标的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撤销“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对认定农作物生产萎缩,生产基地品牌使用特别混乱,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撤销“省级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称号。被撤销称号的生产基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发展实际,严控申报数量,确保申报质量,做好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的统筹规划和审核推荐。对脱贫攻坚任务重、带动农民增收效果突出的贫困县予以倾斜支持,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加大投入。各地要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作物保护区的建设,建好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市、县按照政策规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加大对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力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做到“藏粮于地”。 鼓励利用已有相关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

  (三)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大示范基地周边环境的监测、环评和保护力度,坚决杜绝一切可能给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行为,切实搞好绿色农作物生产的源头治理。推行农民自律式的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先进的绿色生产技术,做到“统一产品标准、统一订单品种、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管理方式、统一产品收购,确保产品单收单贮单加工、确保商品质量性状一致、确保产品销售品牌化”。

  (四)完善服务。基地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的政策、市场、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监督有关企业认真履约订单。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积极培育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针对小农户开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要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推行机耕机收、统防统治、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烘干仓储等专业化服务。

  (五)做好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基地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典型带动,推广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为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宣传和推介力度,提升示范基地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示范基地建设对全省种植业提质增效的引领带动作用。

  联系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种植业局 李奇伟

  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

  电话:0551-62640460

  电子邮箱:ahnwlqw@126.com

  附件:

  1.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2.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情况表

  3.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材料提纲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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