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自治区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新食药监函〔2018〕331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1 点击:159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食药监函〔2018〕3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机构“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自治区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州市的意见及建议。请于2018年8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徐姝迪

  联系方式:0991—2659108

  电子邮箱:415020161@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自治区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规范"小饭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 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二)基本原则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探索引导与约束、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和监管效能的提升。

  二、严格管理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民心、民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重视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公安、环保、教育、社区(街道)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一)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和其他危害学生健康的事故。

  (二)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或备案制度。开办学生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分别设置。

  2.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3.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5.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

  6.有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制度。

  7.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三)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登记或备案事项,由地州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应积极配合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将学生小饭桌管理纳入居规民约,协助社区(街道)做好学生小饭桌的摸底调查建档工作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将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工作列入社区、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学生"小饭桌"监管,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小饭桌"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六)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社区(街道)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 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

  三、示范带动,加强宣教

  各地应结合食品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工作,探索创建一批设施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小饭桌"示范店,通过参观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提高"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小饭桌"信息公示,引导在校中小学生到规范的"小饭桌"就餐。

  四、统一建档,规范管理

  各地应根据摸底排查的结果,建立统一的"小饭桌"监管信息档案,档案中应包含监管执法各类文书、监管信息通报情况、案件移送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小饭桌"监管工作的材料。

  本指导意见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新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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