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专项抽查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8〕106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30 点击:114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综〔2018〕10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有关直属单位: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统计数据质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规定,拟于2018年7月26日-8月6日对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开展专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抽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项检查。

  二、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抽查采取双随机的方式,随机选定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包头市作为专项抽查盟市。实施抽查过程中视检查情况,必要时将延伸检查至旗县(市、区)。

  三、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从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等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所属人员中随机抽调。本次专项检查共分成两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两个盟市。

  四、具体检查时间

  两个工作组同时开展检查工作,自2018年7月26日起,到8月6日结束,具体人员和检查时间随机确定,以电话通知为准。

  五、其他要求

  (一)本次专项抽查选定盟市要提前做好迎检准备。其他盟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进行全面自查,并于8月6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处。

  (二)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提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处汇总本次抽查和盟市自查情况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公开通报。

  (三)各检查组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开展自查的盟市要突出问题导向,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联 系 人:于海芹

  联系电话:0471-4507131

  电子邮箱:nmgsyjtj@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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