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食品销售现场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食药监办食流〔2018〕9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26 点击:1402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食药监办食流〔2018〕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按照“一事通办”、“最多跑一次”等工作要求,自治区局对我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完善了销售环节的部分审批功能,对照现行法规逐项梳理《广西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销售环节设定的申请材料,依法取消或调整了一些证明事项,并形成2018版《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表》(详见附件),请你们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酒类特别标注事项。2015年以前,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酒类监督管理职能:商务部门的执法依据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为《食品安全法》。按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要求,经自治区审改办同意,从2014年6月起将我区酒类流通许可正式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为切实规范酒类流通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2月印发通知,要求申请在我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当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2016年11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自此我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不再开展酒类流通行政执法。201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按照《办法》规定,从事酒类经营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酒类所属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因此,申请酒类经营许可不再作特别标注。

  二、规范散装食品标签审查事项。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定义务,但未明确申请许可时必须提交散装食品标签样式的审查事项。因此,“散装食品标签样式”不再作为应当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受理、日常监管等环节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宣传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散装食品标签的法定义务。

  三、调整健康证明核验事项。《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未规定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在实际核查工作中,也存在因申请上报的健康证信息与实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信息不符而影响办证效率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简政便民措施,将“提交健康证明”调整为“核查人员现场核验健康证”。

  附件: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2018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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