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47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25 点击:1425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14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14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资(指农药、肥料、种子,下同)和农产品(种植业,下同)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加快推进我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收集报送全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化信用档案,实现信用档案信息平台共享,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打下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重点发力,用3年时间建成广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网站,建立健全广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

  2018年底,建成广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各类主体建立信用档案的覆盖率:农资生产企业达到100%,农药、肥料、种子经营企业分别达到30%、30%和50%;国家和自治区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00%;“三品一标”企业达到80%;国家和自治区级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企业达到100%。

  2019年底,进一步完善广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国家和自治区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三品一标”企业,国家和自治区级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覆盖率均达到100%。其它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产品生产类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的农产品生产主体等)的覆盖率达到20%。

  2020年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基本实现覆盖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推送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

  (三)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建立、各有侧重的工作原则,自治区、市、县分级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档案。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自治区农产品信用档案信息平台的建立、维护和监管,本级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评比)信息的填报和推送公示;市、县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采集、审核以及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评比)信息的填报和推送公示。

  (四)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的重点是农资和农产品两个领域,农资领域的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领域的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市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评比)信息(详见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应比照自治区农业厅成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自治区农业厅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厅领导,厅安监处、办公室、发展计划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种植业管理处、农产品加工处、经管处、市场处,自治区植保总站、土肥站、种子局、绿办、经管总站、农业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安监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负责人担任。

  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组织、引导、监督、协调自治区本级以及市县。各单位的职责如下: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厅属相关单位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法律法规性审查。

  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对全区重大项目申报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

  厅财务处:负责指导机关、厅属单位在财务支持项目评审中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信息。

  厅经管处: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农产品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产品生产类示范家庭农场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有关奖励(评比)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厅市场处:负责指导全区品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以及相关奖励(评比)、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厅安监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及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及信用档案建立工作。

  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对全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综合协调工作。

  厅农产品加工处:负责指导全区休闲农业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信息、奖励(评比)和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自治区经管总站:负责指导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信息、奖励(评比)和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自治区农业信息中心:负责自治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系统开发与维护、与农业农村部、自治区相关平台的对接,信用信息在相关平台的推送公示。

  自治区绿办:负责指导全区种植业获农业部门认定许可认证登记的“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三品一标”(种植业获农业部门认定许可认证登记的)监督检查信息、奖励(评比)和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自治区种子局:负责指导全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种子监督检查信息、奖励(评比)和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自治区植保总站:负责指导全区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农药监督检查信息、奖励(评比)和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自治区土肥站:负责指导全区肥料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国家、自治区农业部门组织的肥料监督检查信息、奖励(评比)和处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录入。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自治区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平台建设。

  建设广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网站。根据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设计实现web端的数据采集系统,主要包括信用档案信息上报、审核、驳回等管理功能模块,信用档案信息统计功能,信用档案查询功能模块,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管理。2018年10月完成并试运行。(责任单位:厅安监处、农业信息中心)

  (二)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按照“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应收尽收、应传尽传”“谁生成、谁负责”的数据审核、更新原则,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立信用档案相关职责,指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档案信息的填报,对主体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补充相关的奖惩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并逐级审核、上报。

  1.信用档案信息填报。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负责本单位档案信息的填报工作。登录广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网站,自行下载表格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属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盖公章的纸质表格,由农业部门将电子化信息导入网站。按时限要求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所有成员单位及各级农业部门)

  2.信用档案信息审核。

  生产经营主体上传档案信息后,属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补充完善相关奖惩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后上报到市农业部门。(责任单位:县级农业部门)

  各市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县(区、市)信用档案信息的审核,符合要求的,补充完善相关奖惩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上报到自治区农业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县(区、市)农业部门重新审核。(责任单位:市级农业部门)

  自治区农业厅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补充完善相关奖惩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上报到自治区农业厅信用信息公享平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市农业部门重新审核。(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所有成员单位)

  (三)信用档案信息的更新。

  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后,应及时录入变动的信息和增量信息,并逐级审核上报。主体填报的信息如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认证信息、奖励(评比)信息等随时更新;各级农业部门填报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信息,在做出处罚或监督检查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所有成员单位及各级农业部门)

  (四)信用档案信息统计和通报。

  平台自动汇总统计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上报情况以及根据相应的统计口径进行各市、县生产、经营主体数量,行政许可、处罚、认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的统计。自治区农业厅每季度将信用档案信息填报情况在全区农业部门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厅安监处、农业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是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重要措施,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迫切需要。厅属各单位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厅属各单位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证和技术支持。安排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我厅平台建设完成后,将举办相关培训班。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动员有关主体积极填报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及时上报,档案内容真实有效。

  (三)强化工作考核与调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畴,调动有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我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定期调度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进展,并将其纳入自治区各项考核指标。

  (四)加强信用档案应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特别是作为自治区农业厅在安排重大农业项目(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和田园综合体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厅属各单位和市、县(区、市)农业局(农委)确定信用体系工作联络员1名,并于2018年7月27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见附件2)发到自治区农业厅安监处。

  联系人:宋明元,电话:0771—2182794,邮箱:gxnyjgc@163.com。

  附件:1.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2. 厅属相关单位、各市(县、区)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报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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