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牧业领域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农牧办发〔2018〕25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01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办发〔2018〕25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农垦、渔业主管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气候状况总体偏差,天气形势复杂异常。进入主汛期,全区大部分地区经历连续降雨过程,局部地区暴发洪涝灾害,自治区已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据汛期流域气象信息预测,未来几天黄河内蒙古段有大到暴雨,“七下八上”黄河内蒙古流域降水偏多。为进一步加强暴雨洪涝灾害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农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8〕6号)、《关于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特提·明电〔2018〕1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全力以赴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特提·明电〔2018〕11号)、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的批示以及自治区政府研究部署,现就做好当前农牧业领域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防汛抗洪责任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切实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当前防汛抗洪的形势任务上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全面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二、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会商,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农业气象观测站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数据,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及时发出预警,落实措施,减少灾害损失,特别要做好雹灾和暴雨预警,保障农牧渔业生产安全。

  三、各地要制定完善好防汛抗洪预案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构建和完善农牧业灾害防御体系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转)发农牧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6〕236号)等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农牧渔业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关键时侯用得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强化各项防汛抗洪救灾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要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种植习惯制定灾害应急措施,并充分发挥各级技术部门的优势,指导农牧民在灾害中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灾害损失;保障作业渔船、养殖设施、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抗灾救灾人力、资金、物资等资源的合理调拨,科学使用。二是及时统计核实灾情。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成立救灾专家指导机构,要及时深入灾区乡开展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并且配合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做好减灾救灾基础工作。三是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民修复田间水毁设施,尽快进行排水清淤。积极协调调运抗灾救灾物资,做好受灾农作物的补种补播,对绝收地块指导农户因地制宜抢种适宜作物或采取地力提升措施。四是做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技术人员指导农民加强灾后田间管理,采取中耕、铲趟、增施肥、促早熟等农艺措施,防止作物早衰。加强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五是提醒受灾农牧民及时向保险公司报灾,发挥农牧业部门技术优势,督促和协助各农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勘查定损工作,帮助农牧民恢复生产,减轻农牧民因灾损失。

  五、大力开展防汛抗洪宣传教育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完善防汛抗洪救灾宣传教育,丰富宣传教育内容,重点是增强农牧渔民防灾意识,掌握减灾手段和技术,了解灾后保障措施等方面,提高农牧民应对灾害的能力。

  六、严肃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纪律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落实好领导带班、技术人员值班和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遇到险情能够及时处置。灾情发生后要通过农情系统及时调度,发生重大灾情第一时间上报,发生重大灾情地区采取24小时报告制度,每天定时上报相关情况,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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