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内外销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企业评估和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427

发布单位:南京海关
发布日期: 2018-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7-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南京关区内外销消费品 "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工程,规范对"三同"企业评估与监督管理,促进出口消费品企业对接国内外市场,提升消费品质量和品牌竞争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关区内外销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评估与监督管理。

  本细则中的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三同"是指企业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从而使供应国内市场和供应国际市场的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准。

  "同线"是指"三同"企业的内外销"三同"产品在相同生产线,或者相同管理水平和资源配置的生产线生产。

  "同标"是指"三同"企业内外销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水平相同。"三同"产品安全及可靠性设计、原辅材料/元器件采购、生产工艺技术等要求与外销产品相同,最终产品标准达到发达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我国标准具体指标更高更严,按我国标准执行,即产品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海关负责全省"三同"工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三同"企业及产品的综合评估,负责对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筛选或指定,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三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出口产品形成一定规模,主要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具有自主品牌;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验;

  (三)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3年内未因主观故意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四)企业应当是消费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质量信誉,近3年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国内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企业实验室应满足产品必要的质量检测需求,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六)企业建立了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与其产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评价机构评价;

  (七)企业自我声明承诺内销产品达到"三同"要求,遵守江苏消费品"三同"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三同"申请企业应江苏消费品"三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南京海关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企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平台自动生成);

  (二)企业按"三同"要求生产的《自我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见附件2,平台自动生成);

  (四)企业商标注册证书;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与其产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评价证书;

  (六)企业荣获的相关省级或以上荣誉证书及取得的专利权证明;

  (七)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检测设备及仪器清单;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说明等;

  (九)"三同"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清单;

  (十)"三同"产品执行发达国家/地区的标准/技术法规或项目/指标清单;

  (十一)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按企业自我声明内外销同标要求测试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章 企业及产品评价

  第八条 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具备开展"三同"企业及产品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可从事"三同"企业及产品的评价工作。

  在南京关区开展"三同"企业及产品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南京海关登记并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三同"产品的评价可选用产品检测、工厂审查、评价后监督等要素的组合等方式或其他国际通行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企业提交"三同"申请时,视为同时对申请书所列明产品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一条 隶属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并初审后,第三方机构应按照评价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保存必要的原始记录,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后,应出具《"三同"企业及产品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四章 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三同"申请企业在平台成功申请后,隶属海关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第七条要求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向南京海关书面提交申请书和声明,并提出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待相应不符合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南京海关根据隶属海关初审情况与第三方机构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公布。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标 识

  第十五条 南京海关批准后,系统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生成与该单元相对应的二维码。

  "三同"企业可在其产品销售包装上印刷该二维码,实现"三同"产品质量追溯和消费者查询、识别。

  第十六条 "三同"企业可在其产品销售包装上使用统一的"三同"标志;"三同"标志包括"三同"LOGO和"三同"宣传口号(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三同"标识包含二维码与标志,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识生成后,"三同"企业不能挪为他用或借他人使用;

  (二)标识使用应与评价报告列明单元相符;

  (三)"三同"企业标识使用时必须保证标识清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为"三同"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一)优先提供评价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服务;

  (二)优先向地方政府推荐"三同"企业参与各类评比、奖励;

  (三)优先提供的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信息和培训;

  (四)广泛利用新闻发布会、部门网站、外事活动等多种形式或载体,加强"三同"企业及其产品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三同"产品标准、关键性指标、生产场地、关键工艺、质量控制手段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报第三方机构确认。未经第三方机构确认的,产品不能加贴标识。

  "三同"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三同"情况报告,报告"三同"产品内外销数据、活动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评价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等。

  第二十条 隶属海关对辖区内"三同"企业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每年不少于1次,可与第三方机构评价后的监督合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应结合本规范第六条要求,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是否按声明组织生产"三同"产品;

  (二)"三同"产品是否可有效溯源;

  (三)"三同"企业及产品的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评价规则的要求;

  (四)"三同"标识的使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六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隶属海关对辖区内"三同"产品应实施验证性监督抽测,监督抽测每年不少于1次。可与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抽检合并开展。

  监督抽测不合格的,隶属海关应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南京海关,暂停企业"三同"标识和平台使用权,并书面通知"三同"企业。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待相应不符合项整改完成、重新检测合格后可提出申请,由省局恢复企业"三同"标识和平台使用权。技术整改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三同"标识和平台使用权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南京海关对"三同"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违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或不能持续满足"三同"要求的企业,应停止企业"三同"标识和平台使用权并公布。自停止之日起,1年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南京海关在对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对第三方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评价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工厂检查、产品检测情况实施抽查验证;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第三方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海关应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海关和第三方机构对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产品、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省级质量安全示范区龙头企业在综合评估时可免于评价,监督管理要求与其他"三同"企业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出口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企业评估和管理细则》(苏检检[2016]318号附件)停止执行。

  附件:1. 江苏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企业申请书

  2. 自我声明

  3.江苏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标志

  4. 2017年度"三同"企业培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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