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工作规范

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367

发布单位:南京海关
发布日期: 2018-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6-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的工作程序,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防范检验检疫工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关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工作。

  本规范所指新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隶属海关辖区近3年首次进出口的食品、化妆品种类(见附件,按三级分类),但已有相似产品进出口的,不视为新品种。相似产品指产品类别相同(按一级分类或二级分类)、生产加工工艺相似、包装形式相似且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相同的产品。

  (二)隶属海关辖区首次进口的特殊风险品种,即使已有相似品种进口,仍视为新品种。特殊风险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1.进口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误导的普通食品。

  2.进口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三条 南京海关负责全省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隶属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工作的具体策划和实施。

  第二章 信息收集、风险识别

  第四条 产品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产品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贸易国家或地区基本情况和官方要求。

  (二)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原辅料添加剂组成、产品包装及标签标注、产品预期用途、保存方式、保质期等;包括品牌授权、动植物保护(如鱼翅、海豹)、品种鉴定等情况。

  (三)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商的基本情况,其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条件。企业注册、备案情况;获得其他部门行政许可情况;生产/经营主要品种及其生产能力;企业历史、产品在本国自由销售情况;企业卫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施情况(若获得第三方认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海关总署、南京海关警示通报信息、风险预警日报信息、国外通报的不合格信息、进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风险监控不合格信息、其他监管部门发现的或媒体曝光的质量安全问题等。

  (五)必要时,可通过文献查询等方法搜集必要的产品信息。

  第五条 工作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产品监管要求。如检疫准入要求、双边协议、检疫审批、特殊审批、生产企业注册或备案、证书格式和内容确认等;进出口商、标签、基地等是否需要备案;产品是否需要从指定口岸入境,是否需要定点储存、加工;是否列入禁止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单。

  (二)检验检疫依据。双边或多边合作备忘录或议定书;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海关总署、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相关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口国或地区的强制性技术要求、CAC等国际组织的标准等;海关总署、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和风险警示通报的要求;合同要求等。

  (三)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包括海关总署工作手册、规范性文件,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等。

  (四)检验检疫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监管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疫处理单位是否具有资质。

  (五)检验检疫、检测工作过程。报检资料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标签检验的工作要求。

  (六)其他工作风险因子。如职业打假、目标市场行情、进出口商的影响力、诚信状况等。

  第六条 队伍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队伍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施检人员是否具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签发资质,是否熟练掌握新品种检验检疫监管方面的要求,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是否满足岗位需要。

  (二)施检人员数量是否满足海关总署、南京海关的要求。

  (三)本单位工作质量督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成立了风险会商小组并组织针对性风险会商。

  第三章 质量策划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制定质量策划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风险识别和评估先行原则、便利通关原则、持续改进原则。

  第八条 隶属海关组织对收集的产品风险、工作风险和队伍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回顾性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方案,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检验检疫依据。包括双边或多边合作备忘录或议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标准名称编号、规范性文件、风险警示通报、合同要求等。

  (二)监督抽检方案。包括抽采样标准/规范、采样方法、样品管理等。抽采样所需的工器具应齐全,样品抽取、保管、运输应满足检测需要,品质(含感官)检验及实验室检测的样余、留样处理应规范合法。

  (三)检验检疫人员。施检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签发资质;人员数量应满足海关总署、南京海关的要求。

  (四)原始记录格式。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纳入体系管理,格式符合要求,内容全面规范。

  (五)检测实验室。检验检疫实验室应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分包方应具有资质并经南京海关相关部门批准。

  (六)出证要求。明确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及单证种类,证单用语应明确、规范。

  (七)后续监管。产品入境后有后续监管要求的,应与指运地海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共同监管机制;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及备案原料基地的监管要点。

  (八)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综合确定合格评定程序,重点明确报检资料审核、现场查验以及实验室检测项目、限量、检测频次等内容。其中,新开检产品检测项目应包含该类产品在年度进出口国抽计划中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经风险会商小组研判,可针对性增加检验项目。

  第九条 隶属海关按要求填写《新品种开验质量策划表》(附件2,以下简称质量策划表)。同一品种,省内已有隶属海关开验的,可参照相关策划制定。发现其他隶属海关的质量策划表内容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南京海关,由南京海关与相关隶属海关进行沟通。

  第十条 质量策划表经隶属海关承担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业务的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分管关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隶属海关应及时将质量策划表上报南京海关备案。南京海关对隶属海关上报的质量策划表应及时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隶属海关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隶属海关按批准后的质量策划表组织实施新品种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新品种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隶属海关应对质量策划表进行回顾性复查,根据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质量策划表进行持续修订,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向南京海关报告。

  第十四条 新品种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完成后,隶属海关应组织对质量策划表的实施情况予以验证,重点验证质量策划表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并予以记录,同时随附检测报告、出具证书证单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南京海关根据各隶属海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新品种开验工作进行督查,并在适当范围通报督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工作规范》(苏检食函〔2017〕136号)自行废止。

  附件: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分类信息表

  2.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新品种开验质量策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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