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8〕38号)

来源: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9 点击:1998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安办〔2018〕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外省)驻青企业:

  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省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

  按照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安排,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完善各项应急防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教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各项目标任务,聚焦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化解风险、消除隐患,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和谐稳定安全环境。

  二、时间阶段

  2018年7月至12月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阶段按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阶段(7月20日前)。

  各地区、各部门召开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广泛宣传发动。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改实施阶段(7月下旬-8月)

  1.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和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层面和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2.各类企业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识别风险点、排查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第三阶段:集中排查整治阶段(9-10月)。

  1.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督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

  3.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毕。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市(州)政府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综合督查考评阶段(10-11月)。

  1.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检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高风险企业进行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进行跟踪复查。

  2.各市(州)政府成立综合督查组,对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行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3.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督导组对各地区开展督促检查。

  (五)第五阶段:总结提高落实阶段(12月)。

  1.各地区、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制定完善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

  2.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级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8年度市(州)政府、省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通过检查督查,发现和指出存在问题,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强化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履行安全责任,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安全基础。

  四、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市(州)政府、各行业领域及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重点内容为:

  (一)政府层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编制安全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复情况;规范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情况;年度监督监察执法计划组织实施和开展检查执法、行政处罚落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扣及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经济政策的监督检查情况。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州)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照去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来各级各类巡查考核、督查检查发现通报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开展“回头看”等工作落实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讲话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青安委〔2018〕7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防范重特大事故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8〕12号),以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监管、应急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3.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7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办字〔2018〕35号)、《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应指协调〔2018〕16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8〕19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青安办明电〔2018〕5号)等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汛期暴雨、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开展汛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预测预警和应对自然灾害安全防范、应急值守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4.安全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矿山、小化工、小冶炼企业等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

  5.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6.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情况;道路交通、尾矿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粉尘防爆、金属冶炼、冶金煤气、水泥生产、涉氨制冷、铁路、民航、旅游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二)企业层面。

  1.各级各类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各类督查检查、巡查考核发现通报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贯彻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煤矿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6.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7.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近年来事故发生企业汲取教训,强化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建设等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

  1.道路交通: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检查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级执法站点、农村劝导站、公路超限检测站“三站”勤务落实情况,高速公路、国省道路重点路段通行秩序整治和超载、超限、超速及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清除和整治工作情况,检查客车、旅游车辆、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情况;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检查隧道、路口、桥梁等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长途客运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执行情况,旅游客运包车牌办理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情况,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开展情况,营运车辆灭火器、消防锤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重点营运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情况等;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进出站安全例检、安全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执行情况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电子运单”制度执行情况等;突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排查长下坡重点路段和隧道、桥梁、急弯、陡坡、临崖临边、视距不良、路宅临近等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排查新建公路不具备通车条件路段的安全管控情况。

  2.建筑施工:重点检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青安办〔2018〕20号)贯彻落实情况;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管理、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突出排查治理隧道、桥梁、排水防涝、垃圾污水处理、施工现场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及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淹溺、倒塌等措施情况;开展城镇燃气供气场站、城区管网、加气站(CNG、LNG)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旅游:重点检查景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餐饮场所、旅行社以及游客集散地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设备设施以及景区内道路通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4.消防:重点检查《青海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安办〔2018〕36号)、《青海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青安办〔2018〕25号)、《全省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青消安委〔2018〕3号)等文件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商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易燃易爆、宗教寺院、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煤矿: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有关地方政府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情况;产煤地区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专项行动情况。

  6.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爆破作业,尾矿库在线监测、防排水系统,石油天然气落实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措施、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情况;地质勘探坑探工程通风管理、野外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等高风险环节安全监管情况;开展小型采石场、砂石场“小、散、差”整治,以及落实重大节庆、重点时段和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情况。

  7.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违法私自销售礼花弹行为等情况。

  8.工贸:重点检查《冶金企业和有色企业安全生产规定》(91号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学习宣贯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冶金煤气、水泥生产及水泥制品企业专项整治和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监管台账及“一地一册、一企一档”建立完善情况;开展《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年版)》《使用指南》学习宣贯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9.民爆器材:重点检查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情况。

  10.特种设备:重点检查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查处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方面情况。

  11.教育: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情况,校车安全管理以及校车使用许可情况。

  12.能源:重点检查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安全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检查并查处危害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情况。

  (四)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要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大检查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工作举措,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总体要求,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切实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好本地区本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各项制度措施,扎实开展好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工作,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要深入排查检查,抓好问题整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检查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大检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各地区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和项目全覆盖,企业要对项目、工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列出检查清单,建立隐患台账,实施清单管理,挂牌跟踪督办,即查即改,逐个销项。企业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细致、全面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认真整改,确保安全。

  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实施严抓严治。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列出负面清单,强化舆论宣传。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要落实信息报送,强化问责考核。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信息形式报省安委会办公室,7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12月1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抽查,严肃“考核问责”和“失职追责”,对工作不落实,部署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大检查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联系人:王建军 电话:0971-6138729 613520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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