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84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9 点击:1648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17年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中,标签不合格率达9.8%,主要问题为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不齐全、不正确或夸大宣传。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工作,杜绝食品标识标签违规标注、违法宣传等问题,切实增强企业诚信生产、守法经营意识,现就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自纠

  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等开展自查工作。重点自查:食品名称是否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是否宣称食品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是否标注或是否与营业执照中相符,是否标注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否标注或是否正确,是否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有配料标示,配料标示用语是否规范,配料标示是否齐全;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规范;是否标注贮存条件;标示产品标准代号是否正确,标示的标准是否失效,标示的标准是否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标准;净含量标示是否规范;是否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是否只标示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与中文是否对应,字体大小是否小于或等于相应的中文(注册商标除外)等。

  对自查中发现所用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不符合要求的标签标识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企业要主动召回。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以食品标签标识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召回。要重点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保质期、宣称食品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伪造冒用他人品牌、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编号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企业逐一开展检查,把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人,确保监管到位。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监管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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