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来文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7-17 点击:1249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局党组《关于落实省委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完善基层来文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基层工作,防止“有来无复”办文现象,不断提高文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基层来文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建设,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做好基层来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文不过夜、事不隔天,随到随办、急件即办”原则,建立收文办理台账,优化文件流转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效率,确保做到流程清晰、运行畅通、工作规范。

  二、明确文件办理流程

  凡市局、县(区)局及不相隶属基层单位主送省局党组和省局的各类公文,统一交由局办公室机要室签收登记,其他处室和单位不得自行收文。机要室收到基层来文后,应当日进行签收、登记,办理时应注明文件办结时限,待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原则上按照自上而下的程序流转,即先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阅,最后送承办处室阅办;对于时限紧急的文件,可由机要室先行发送承办处室提前准备(涉密文件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要做到即收即办,迅速办结,尽早回复。各处室、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天不定期查看OA系统接收公文,收到交办的文件后应第一时间处理,不得延误、推诿;对拟办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局办公室协商,不得搁置不办。

  三、健全文件办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基层来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局机关收文实行首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即按照局领导批阅意见和局办公室拟办意见,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排在首位的承办处室(单位)为牵头办理部门,对文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建立文件登记制度,建立收文员负责制度,强化岗位职责意识,确定专人负责交办文件的登记办理;文件签收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提交省局相关会议确定的事项,应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办公室汇总安排会议研究;涉及领导交办事项、特别标注的急件或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重要(大)事项可采取签报形式加快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不能办结的理由和继续办理的时间安排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和局办公室,不得无故压文不办、延误办理。

  四、强化文件督查督办

  局办公室要建立基层来文督查督办制度,负责做好转出文件的跟踪、催办、协调、督查等工作,通过省局OA系统及电话短信催办、逾期书面催办和办理情况定期通报等方式,不断创新改进办文方式,实现从签收登记到正式回复的全程监控,做到文件督办闭环管理。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建立文件办理提醒制度,制订详细办理清单,落实办理责任到人。同时,建立起督查结果与处室(单位)、个人考核挂钩制度,将基层来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纳入处室(单位)及干部职工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无正当理由延期办理文件、未按时限要求反馈意见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倒查原因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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