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甘农牧发〔2018〕229号)

来源: 甘肃省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8-07-17 点击:2527

发布单位: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18-07-16
失效/废止日期: 2023-07-20
发布文号:甘农牧发〔2018〕229号
实施日期: 2018-07-20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为做好全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我厅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经2018年7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文件请在甘肃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

  附件: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甘肃省农牧厅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许可进行的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场地设施逐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按照经营范围分为农药和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详见农业农村部第2567号公告(如农业农村部有最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甘肃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并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并提交电子文档。

  申请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本辖区内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省、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农药管理、植物保护、质量检验等相关人员成立审查(核查)组,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的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查(核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植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备农药、植保、农学、化学、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行政执法、植物保护、质量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核查)工作;

  (四)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审查(核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人员对受理的书面材料按照要求逐项审查并填写《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书面审查汇总表》(附表2),对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的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一)书面审查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3.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更改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4.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5.书面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6.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自受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自行组织。

  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还应当通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派1名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开展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告知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按照《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表1),通过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方式,逐项开展核查工作;

  (三)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填写《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汇总表》(附表3),核查组组长、成员、申请人分别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核查组人员在汇总表上注明。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报告,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核查的,应当同时将核查报告及《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汇总表》(附件3)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实地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地核查结论;

  (二)向申请人反馈问题情况,申请人的意见;

  (三)与材料审查结论不一致的内容及说明;

  (四)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和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当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条件等。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人员情况,应当审查农药经营人员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是否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还应当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 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书;租赁他人场所的,是否签订了有效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同一行政辖区;

  (二)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及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符合《甘肃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第二十条 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应当审查:

  是否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申请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可追溯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及管理系统。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建立严格的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管理制度,应当审查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单项审查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不适用"。其中,"合格"是指符合相应的规定;"轻微缺陷"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轻微缺陷"或者"不适用"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合格";

  (二)关键项目的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不超过3项(含3个项)或非关键项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不超过5项(含5项)。

  第二十六条 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汇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申请变更与延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与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附:1.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2.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书面审查汇总表

  3.甘肃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汇总表

  4.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6.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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