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农字〔2018〕108号)

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16 点击:1256

发布单位: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农字〔2018〕10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要求,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工作模式,并下放至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省农业厅制定了《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省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省农业厅按照《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全省范围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等工作。

  二、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并按照《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三、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支持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四、各市县在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王绥大,电话:65203990。

  附件: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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