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承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山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7-16 点击:2286

发布单位:山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7-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粮食储备是稳市场保供应的“压舱石”,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持省级储备粮安全稳定,是维护我省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为适应粮食流通改革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有关直属单位承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重点环节工作,建立健全问责追究机制,切实提高省级储备粮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局承储省级储备粮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为保障军需民食和单位安全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承储单位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总体形势向好,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盲目乐观,对储备粮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二是仓容不足。有的单位新建库还在建设中,库外储存、租仓储存现象普遍,库点多、分布广、储存条件参差不齐,个别库点不符合安全储粮条件,省级储备粮安全风险隐患多、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三是管理粗放。有的单位职能多、业务杂,甚至从未从事过储备粮管理,储备粮管理专业人员少,经验不足,管理粗放。

  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全省粮食安全稳定大局和省粮食局的形象,也无法向省委省政府交账。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是增强“四个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是夯实基础、服务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坚持问题导向、消除风险隐患的有力举措。局机关各处室和承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动对表对标,真正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切实守住管好省级储备粮。

  二、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粮油储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

  (一)承储单位职责

  1.承储单位责任。承储单位是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各项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及时向省局报告省级储备粮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报送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相关人员责任。承储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承储单位其他领导按分工对承储的省级储备粮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职能科室负责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仓储保管员、外租库库点负责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省粮食局职责

  1.局领导责任。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管督导。省粮食局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直属单位承储的省级储备粮安全工作。分管储备基建处、监督检查处领导对监管督导工作负责。

  2.职能处室责任。储备基建处负责承储单位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下达轮换计划,开具出入库手续,组织轮换验收,督促指导承储单位执行省级储备粮相关制度政策、规定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安全生产检查,加强省级储备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承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处置安全事故。监督做好库存检查、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对承储单位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调控处负责省级储备粮布局管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的指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做好库存检查、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财会处负责财务管理指导、审计监督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做好库存检查、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人事处负责对直属单位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直属单位人员招录和人事调动须经省粮食局批准;组织开展粮油保管员、质量检化验员参加技能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提高业务水平。

  三、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工作

  (一)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承储单位要加强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危机意识,把储备粮安全工作落细落实,到岗到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制度规定,加强省级储备粮购销、轮换全过程管理,突出外租库、代储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备案等制度规定,严禁赊销、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粮食入库等行为,重大粮食安全风险隐患、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报告,坚决把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两个安全”是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兜底职责,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精准施策发力,共筑省级储备粮安全防线。要规范粮食出入库作业、粮情检查监测、虫霉防治、异常粮情处置等作业,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标准执行,实施熏蒸杀虫作业,要制定熏蒸方案,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要加强外租库储粮的安全生产工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重点防治熏蒸伤人、粮堆埋人、电闸箱电人、粉尘爆炸等事故,坚决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储单位要严格新建库项目、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仓储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管理,配套落实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杜绝项目资金不落实、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发生,确保项目落地见效,好事办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承储单位要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山西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试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制度规定,完善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储粮制度、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出入库制度、包仓制度、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账卡薄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基础管理制度,完善问题隐患台账,健全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和粮油储存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用电、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审批制度,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合理调度人员,充实仓储保管、检化验、会计统计等业务科室力量,保证一线岗位人员。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储备粮管理、“一规定两守则”等全面培训,重点加强仓储管理、会计统计、检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职业技能资格,培养技术业务骨干,提高专业技术技能和水平。要加强学习交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选送业务人员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聘请专家讲解、实际演练等方式,提高专业技能。要组织岗位练兵、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培养和选树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实施人才兴粮。要将职业技能资格与单位绩效工资挂钩,强化学知识、学技能、增本领的导向,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聘请、返聘、合作等方式,组成储粮安全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指导做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妥善及时处置各种风险隐患和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将定期组织春秋季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和粮食库存检查,及时排查整治承储单位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问题隐患,促进省级储备粮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省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资金使用、会计统计处理等政策执行情况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承储单位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四、建立问责追究机制

  全面厘清、层层压实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一)承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省级储备粮短少、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会计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山西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违反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省粮食局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省局相关人员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局主要领导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情节严重,涉嫌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山西省粮食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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