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18〕26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2 点击:1461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7-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安办发电〔2018〕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州、市、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旅发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体育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自治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工作要求,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由公安厅、住建厅、商务厅、文化厅、旅发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三、整治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7月至10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地方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验收工作开展地州市、县市区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1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分区域、分行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全区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隐患单位和未依法执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是实施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排查整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五、整治重点

  (一)建筑使用功能

  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

  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

  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

  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

  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六、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安委会工作职责

  1.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曝光不合格企业。

  2.将综合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地、县两级政府工作职责

  1.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因地制宜细化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细化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2.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组织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三)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各级公安、住建、安监、工商、质监、消防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排查检查,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实施联合整治,形成合力。

  2.各级发改、经信、能源(电力)要结合电气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等专项整治工作,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督促指导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3.各级商务、文化、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体育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日常业务同部署、落实,强化督导、检查、考核,督促本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国有商业综合体建筑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隐患问题。

  七、整治措施

  (一)严密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

  (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测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厨房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

  (五)建强消防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调查摸底,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实施综合治理。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结合电气火灾隐患和高层建筑综合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地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指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并形成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监督抽查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7月至9月,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排查情况统计表;10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张安 联系电话:0991-4688415(传真)

  附件:1.超大商业综合体和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验收标准

  2.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排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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