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83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2 点击:166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监二〔2018〕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隐患排查

  各地要组织开展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等饮品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摸清饮品店数量及其经营资质情况。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擅自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其经营活动,立即进行整改;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要立即组织进行审查;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相关经营资质证书。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以监督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饮品和原辅料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

  二、确保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自制饮品制售行为。强化对现制现售饮品店经营者的培训;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场所卫生管理,及时对贮存、运输、盛放原料的容器和工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规范食品原料管理,督促现制现售饮品店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制作食用冰、奶茶、果蔬汁的水,应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用于加工制作果蔬汁的水果、蔬菜应新鲜安全并清洗干净。禁止使用腐败变质的水果、蔬菜以及超过保质期的果酱、糖浆等原辅料加工制作饮品。奶茶、果蔬汁等饮品的公示信息和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内容。产品宣传中使用“无糖”“低脂”“鲜奶”“现切水果”等内容的,要与实际相符。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各地要组织对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等饮品店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复核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检查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机打饮料或定型包装饮品的行为,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经营鲜榨果蔬汁的,检查水果、蔬菜的进货查验记录以及保存情况。

  (三)对经营冲煮饮品的,检查冲煮所用果汁原浆、奶粉茶粉等产品标签是否合规,杜绝使用无证产品和超过保质期产品。

  (四)对销售机打饮料的,检查一次性杯具、吸管和现调饮料机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五)对制作饮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保存情况。

  (六)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用于自制饮品制作的专用操作区域并按照要求操作;榨汁机等工具容器在使用前是否洗净消毒,盛装自制饮品的饮具是否清洗消毒。

  (七)净水处理设备使用及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四、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各地对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情节较重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将违法违规经营者名单及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两微一端”、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要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五、强化社会共治

  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监督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等饮品店的经营行为,及时核查处置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购买奶茶、果蔬汁等饮品前,先查看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饮品品质信息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等,不要购买饮用无证饮品店制售的饮品。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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