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黑粮规〔2018〕3号)

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7-09 点击:285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等三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6-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粮规〔201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各分支机构,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出库难”,确保国家通过粮食交易中心拍卖的粮食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投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合理、有序、加快消化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通过完善拍卖机制、定向销售、包干销售等,加快消化政策性粮食库存”。国家相关部门积极落实中央部署,今年“去库存”力度明显加大。截至目前,全省政策性粮食成交量创历史同期新高,成交量大且出库集中特点尤为突出。由于我省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全国占比最高,随着销售工作的继续推进,我省“去库存”工作任务将越来越艰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清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总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8号)、《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黑粮监检〔2016〕99号)以及《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粮调联〔2016〕75号)等文件,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三)建立联席机制。为了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组织领导,省里成立了由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参与的联席机构,省粮食局指定调控处和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督促、指导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建立粮食销售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环节管理

  (一)强化销售质量管理。为避免因粮食拍卖公示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商务纠纷,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照要求准确及时提报挂拍标的清单,清单上所列粮食质量指标必须为近期检验结果。交易市场及时向有意向竞买的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会员单位开具看样单,会员单位凭看样单须提前实地查看或查验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查阅相应标的近期检验指标,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粮食质量情况经双方确认后,竞买方在看样单上签字。一经确认,粮食成交后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要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严格执行粮食出库水杂增扣量标准,水杂增量最多执行5个0.75%,即4个水1个杂。对超期储存的粮食其他指标增扣量标准以《交易公告》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收费用或提高增量标准。

  (二)强化出库能力核验。为防止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瞒报出库能力,变相阻挠粮食出库,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前组织,结合承储库点入库能力、交通状况、出库条件等,对出库能力进行现场核验,并对核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有关情况随标的清单一并向社会公示。其中:“统贷统还”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贷分还”承储库点及中粮、中航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交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汇总上报。

  (三)强化竞价销售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在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统一指导下,合理安排粮食挂拍节奏和顺序,合理确定单个标的规模,避免出现拍卖成交数量明显超出承储库点实际出库能力,导致延误出库进度等方面问题。如拍卖过程中出现此类情况的,交易市场应及时对买方企业进行出库风险提示,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调解控制。

  (四)强化销售货款回笼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封闭运行”有关要求,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去库存及销售回笼资金的监管,确保去库存销售货款及时回笼、足额收贷,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上划去库存销售货款。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的,要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数量及时签署《验收确认单》。去库存承贷企业在收到销售货款当天要通知农发行开户行,农发行开户行应对销售货款进行核对(应收贷款=买卖双方确认的成交金额-交易手续费),农发行开户行原则上在收到货款当天收回贷款,最多延长1个工作日;农发行该笔占用贷款剔除该笔销售应收贷款及价差挂帐后,不足部分要及时从企业其他资金中收回。

  (五)强化问题导向。交易市场要切实维护好粮食拍卖交易秩序,对多次拍卖成交未履约或商务纠纷未处理完结的,要认真核实责任主体,如责任主体为买方企业,报请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在《交易公告》中提示并在系统中进行限制。对多次流拍、成交价格异常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予以关注,认真查找原因,并适时安排执法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六)强化信息沟通。交易市场每周要向省级联席机构各单位报送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履约确认、违约终止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由省粮食局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下发至出库粮食所在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逐级汇总报送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报告。对出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连同处理结果以清单形式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三、落实工作措施

  (一)畅通投诉渠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现场监管督导,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和问题。中储粮直属库及其租仓库由企业在地中储粮直属库派出库监管员;中粮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供销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等中直企业要对其直属库和租仓库派出库监管员;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瓮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绿色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省直企业集团对其直属库、控股企业和租仓库派出库监管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库监管员,如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现“出库难”问题,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本区域内的其他“出库难”问题。

  (三)建立配合督导机制。粮食拍卖成交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或承贷企业及时与购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做好粮食出库准备。贷款企业应在粮食出库2个工作日前通报农发行开户行。交易市场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出库工作督导。

  四、妥善处理纠纷

  (一)按规定处理出库能力不足问题。确因出库能力不足导致粮食无法按规定期限出库的,经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可采取“一企一策、一库一策”的方式,由交易市场协调买方企业顺序出库;在征得买方企业同意,并经交易市场会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出库时间。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交易市场会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确认,并报请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复核后,方可解除交易合同。买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交款期限交款,如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视同买方违约。因商务纠纷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二)坚持“在地”处理原则。出库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派驻卖方单位的监管员要进行现场协调监管督导。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及相关中省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介入,依法依规快速妥善解决,不得层层上交矛盾、推卸责任。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通过诉讼解决。

  (三)坚持“首问负责制”。交易市场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交易公告》等相关规定做好解释,并配合做好商务纠纷协调处理。

  五、加大惩治力度

  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因其他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储粮分支机构,比照上述规定落实处理措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有以上行为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二)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有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指标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查,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严处置。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中储粮分支机构停拨保管费用补贴,请有权机关协助出库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并对该企业库存的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移库处理;粮食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和政策性粮食承储资格;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个共同”原则,追缴违规企业贷款;农发行暂停其贷款资格;交易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三)买方企业。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交易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对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由交易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查,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严处置。

  对出现上述问题的跨省买方企业,可由交易市场协调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通报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买方已交货款且愿提货、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故意设置障碍阻挠正常出库的,要采取先粮食出库、再处理后续问题的解决方式。承储库点拒不执行出库决定的,要报告地方政府采取强制出库措施,确保粮食顺畅出库。

  (四)交易市场。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

  (五)建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省粮食局备案。联席机构成员单位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管控,形成监管合力。

  六、其他要求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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