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8〕46号)

来源: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7-05 点击:1502

发布单位: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湘食药监办〔2018〕4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刘永娟 骆文惠;联系电话:0731-88635950。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湖南省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食盐生产、销售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31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要求,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密围绕食盐安全风险管理,强化食盐生产、批发准入标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规范食盐生产、销售行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省食盐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二、申报范围

  1. 原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所有要求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 原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所有要求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职责权限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重新核发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对申请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本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要求自查和申报,配合省局完成现场审核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重新核发工作。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的新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旧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同时废止。

  1.企业自查和申报。2018年7月至8月为企业自查阶段。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自查,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企业完成自查工作后,按照附件3、附件4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电子版文件刻录光盘),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提交重新核发证书的申请,并通过系统打印相关申请表格,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电子文件光盘报至省局政务中心开展形式审查。

  2.省局组织审核。2018年8月15日-12月10日为省局组织审核阶段。省局政务中心形式审查合格后,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交省食品安全审评认证中心组织现场审核,省食品安全审评认证中心从食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检查人员组成审核组,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对企业开展现场审核。

  3.审批决定。省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核发新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信息公开。省局在官方网站公开核发新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核发新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批发企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1.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工作,是落实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对食盐实施严格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州食药监局要高度重视,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及时提交重新核发证书申请,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2019年1月1日起,未取得重新核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开展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经营活动,并交回原许可证件。

  3.省局在做出同意核发证书决定后,收回企业原持有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发新证。新版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载明内容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4.在重新核发证书规定时限内,如因搬迁、改造等原因暂不具备重新核发证书条件的企业,应向省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延期重新核发证书的原因和期限。省局对有关情况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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