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办稽〔2018〕85号)

来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04 点击:1713

发布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食药监办稽〔2018〕8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称《“三小”条例》)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提升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称“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豫食药监〔2018〕56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小”食品专项治理。按照方案要求,现就做好“三小”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三小”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加强“三小”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是贯彻落实《“三小”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三小”食品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是很多个体工商户的主要从业渠道,社会需求大,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风险控制力较弱,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小”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局专项治理决策部署上来,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三小”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强有力地执法,净化食品安全环境,扩大社会影响面、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和消费信心。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三小”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点打击未经登记或备案、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重点打击制售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三是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四是重点打击利用“地沟油”以及回收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时,要查清不合格产品来源去向,查清涉案单位人员,查清案件原因,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受到应有惩处,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纪律,规范处罚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办案中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案不移行为;要严格执行“处罚到人”,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对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罚;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特别是对同一问题、同一产品多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要及时核查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对举报线索的深挖严查力度;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它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要加强行政处罚与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区域执法协作和部门联合行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打击,有力净化“三小”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三小”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公开,营造良好整治“三小”食品舆论氛围

  要将信息公开与专项治理中案件查办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推进,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豫食药监稽〔2018〕7号)要求,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曝光。要加大《“三小”条例》执法过程全程普法和公开宣传力度,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8〕14号)要求,落实普法责任。要充分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及时公开案件信息,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各地请认真填写“三小”食品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8年11月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0371-65566737(传真)

  邮箱:syjc037165566737@163.com

  附件: “三小”食品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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