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18〕39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03 点击:1865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7-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字〔2018〕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业生产托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引领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可以通过服务组织的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以及无人种地等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开展农业生产托管,通过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形成了既不流转土地经营权,又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满足了一些农户继续从事家庭经营的愿望,同时,让农户可以分享到规模经营的收益。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通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农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降低生产作业成本;可以采用新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发展。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统防统治、科学施肥、土壤改良等绿色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能力强,可以有效克服部分农户缺乏科学使用农资、绿色防控病虫害等先进技术的困难,促进农业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重点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立工作重点。

  (一)重点支持的农产品生产。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系全省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且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要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托管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大宗农产品生产效益,提高普通农户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全省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

  (二)重点支持的作业环节。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坚持补齐现代农业建设短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原则,在机插秧、机械化采收、烘干仓储、统防统治、秸秆还田等环节中,选择确定当地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

  (三)重点支持的托管模式。针对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不同模式,各地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有所侧重,科学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托管模式。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意愿较强的地区,可以从推广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入手,逐步转变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扩大托管服务覆盖面;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重点推广全程托管模式。

  (四)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耕地集中连片是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的前提条件。各地可根据土地资源条件、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情况,重点支持规模效益比较突出、带动农户比较多的服务规模经营。在难以实现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山区和丘陵地区,重点支持相对较大规模的托管服务。

  三、切实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在我省落地见效

  (一)加强规范引导。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先行先试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或服务规范,将相关标准或规范及时编成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或明白卡,广泛宣传推广,通告服务主体和广大农户,确保服务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要积极探索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合同,明确合同的标的、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服务效果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提高合同的规范化程度。

  各地制定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或服务规范、规范性合同等及时提供给厅农经处。省里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导性服务标准或服务规范、规范性合同,规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

  (二)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对从事生产托管的各类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探索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群众不满意的服务组织,要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各地要建立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名录样式见附件),鼓励各地建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对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各地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请于12月31日前报厅农经处备案,联系人:钟茂盛;联系电话:0791-86213952;邮箱:jxsnytnjc@163.com 。

  (三)加强项目实施。各地要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为依托,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 督促服务组织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实施作业,建立完善服务台账和档案,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发掘并总结1-2个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示范推广。

  (四)加强统计工作。农业生产托管统计是衡量托管服务发展程度的重要手段。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的通知》(赣农办字〔2017〕63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准确把握统计口径,合理选择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主动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工作。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新托管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重要意义、发展重点、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样式)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样式)

      
序号
服务主体名称
法人姓名
服务主体人数(人)
服务环节
服务主体增加值
(万元)
服务机具种类名称及数量
 
 
 
 
 
 
 
 
 
 
 
 
 
 
说明:服务主体增加值:指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计算方法:可用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或计算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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