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1)》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8〕16号)

来源: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更新时间:2018-07-03 点击:1904

发布单位: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6-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农业医发〔2018〕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省兽药监察所:

  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2018年6月12日

  河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突出问题为核心,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根本,通过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提升对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的管控能力,提高我省畜禽健康养殖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时间,通过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减少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量,大力推广生产和使用植物类中药提取物等新型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替代现具有治疗、预防用兽用抗菌药制剂,探索出一种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新型养殖模式,实现兽用抗菌药使用量 "零增长",兽药残留和动物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2018-2021)

  目标一: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等我省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5家以上部级试点场、20家省级试点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隔年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分别授予"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和 "河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牌,并从省级达标示范场中遴选工作开展好的养殖企业,推荐为下一年度部级试点企业,标牌授予实行动态化管理。

  目标二:重点扶持3-5家省内中兽药生产企业,研发治疗用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和新型植物类中药提取物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推广使用。

  目标三: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双创双服"要求,成立养殖业产业联盟,制定联盟章程和高于国家标准的对加盟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评价体系,向减量化试点养殖企业推荐省内优秀兽药、饲料产品,实现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和养殖场的无缝隙衔接,确保投入品质量,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设标准

  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除符合农办医〔2018〕13号附录1规定的条件外,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硬件建设

  1、有固定的兽药储存设施。地址必须设在养殖场的办公区,其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处方药、非处方药、消毒剂等分开储存,不得混放,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张贴有岗位职责及库房管理制度标牌,有出入库记录和温湿度记录。对需要阴凉保存或冷藏保存的兽药(化药、中药)产品,还需要有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按标签规定温度储存,必须配备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柜、冷冻柜,疫苗使用量大的禽类养殖企业,还应建有相应的疫苗专用冷藏库。必须配有兽药二维码扫描设备和药房消毒灭菌设备。

  2、有固定的兽医室。地址选择尽量远离生产区,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具备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有环境及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要求。

  3、具备投入品的检测能力。配备相应的兽药、饲料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能够对所采购的投入品进行常规的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并存有检测记录。

  4、执业兽医师备案。至少配备1名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在药房明显位置张贴《执业兽医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建有兽医人员档案。

  (二)软件管理。制定有养殖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1、分别建立兽药、疫苗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包装材料无害化处理及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在《河北省兽药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进行注册,出入库信息入网运行。建立有兽用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具处方签,并存档保管1年以上。建立有人员岗位职责,并在相应的岗位张贴。建立有消毒剂、杀虫剂等管理制度,记录及时归档。各种记录内容齐全,填写真实、规范、完整。

  2、建立有投入品供应商评估档案和产品质量档案,每批投入品都要索要生产厂家出具的加盖红章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必要时可送有资质的相关检测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建立有人员档案和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及时归档。

  3、在明显位置张贴有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安全用药告知书、安全用药宣传画、禁用药物名录等。

  4、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能用中兽药替代的绝不使用抗菌药,能用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的绝不使用抗菌药饲料添加剂,逐步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5、建立有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记录。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参加部级试点养殖场的审定、推荐、监管和成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兽医处牵头,草原饲料处、畜牧业处和省兽药监察所、省畜牧站及厅属有关单位配合。各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参加部级试点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工作及参加省级试点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及成效评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组织制定减量化试点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报名遴选标准。参加减量化试点建设的养殖场除必须符合农办医〔2018〕13号附录1规定的条件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标准外,具有自主品牌的、通过无公害或绿色产地认证的、被评为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作为优先选择依据。报名审定等具体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推荐参加省级试点工作的养殖场,由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养殖场的报名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纸质)签署推荐意见,并以市为单位,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养殖场报名材料等原始资料,统一报送省厅兽医处。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工作。2018年6月,各市级农牧部门完成本辖区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初审和推荐;省厅印发《河北省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1)》,确定并下发参加省级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单,并授予试点企业标牌,在相关媒体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6月下旬,举行河北省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启动仪式;7月底, 印发《河北省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和评定标准,编写《兽药安全使用管理技术手册》,并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及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相关法规,对所有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

  2、启动实施第二批试点工作。2019年,配合农业农村部对第一批部级试点养殖企业开展成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对第一批省级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取缔不达标试点,发布第一批省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达标养殖场名单,授予达标企业标牌,并从中遴选出优秀企业,参加第二批部级试点养殖场创建。启动第二批省级试点养殖场推荐遴选工作,补足差额。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3、启动实施第三批试点工作。2020年,组织开展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二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取缔不达标试点,发布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授予达标企业标牌,并从中遴选出5家优秀企业,参加第三批部级试点养殖场创建。启动第三批省级试点养殖场推荐遴选工作,补足差额。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4、总结推广减量化模式。2021年,组织对第三批省级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工作,取缔不达标试点,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授予达标企业标牌。全面总结试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和养殖新模式。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成立由主管厅长为组长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小组,下设宣传组、投入品监管组、养殖场监管组、技术专家组,负责抗菌药减量示范创建活动的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及试点养殖场达标建设及标准制定、从业者技术培训和规范养殖者行为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农牧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县域、养殖集团整体开展减量化工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大力扶持省内优秀中兽药生产企业积极研发、生产治疗用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和新型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厅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市级农牧部门每季度组织1次的监督检查,县级农牧部门每个月不低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评定推介标准或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撤销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执业兽医和养殖业者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知识和技术培训,探索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撑。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工作中,不得向养殖场借机收费、变相收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损害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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