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湘安发﹝2018﹞3号)

来源: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27 点击:1513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6-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湘安发﹝2018﹞3号
实施日期: 2018-06-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省安委办负责人、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和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中央在湘及省属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未落实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安委会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重大敏感时期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三)迟报、谎报和瞒报较大事故信息的;

  (四)30日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五)较大事故起数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以当年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为准);

  (六)较大事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的督导组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央在湘及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含涉险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督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或者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或者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四)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处室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对象应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约谈情况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中央驻湘及省属企业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需要约谈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约谈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省安委会颁布的《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湘安〔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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