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情况的函(内食药监法函〔2018〕169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21 点击:124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6-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法函〔2018〕16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自治区审改办:

  现将我局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情况函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放管服”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化、智慧监管、网上审批等工作,陆续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健全工作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建成了服务平台,促进了互联互通,提升了行政效能。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入驻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厅。2018年1月,我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已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工作人员拟进驻自治区实体政务大厅。

  二是开展“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我局正在编制通用权责清单,通过清单标准化,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五同”(即自治区、盟市、旗县相同行政权力事项同名称、同类型、同编码、同流程、同依据),减少用权任性,约束行政裁量权。

  三是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按照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的要求,我局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办事指南,编写业务手册及制作示范文本。

  四是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坚决清理规范和降低涉企收费,列出清单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五是实现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数据中心整体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各环节信息自动上传到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但是对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业务系统办理的许可事项,因技术原因,目前无法实现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我局正在完善行政审批各环节信息,如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中的办理人、联系电话、办理时限等信息。

  六是丰富许可证书的发放方式。除窗口领取外,我局行政审批系统正在逐步实现许可证书的自助发放。申请人可以通过证书自助发放终端,通过身份验证后自行打印标准的许可证书。对于没有纸质要求的许可证书,经业务处室同意确认后也可以采用自主打印的方式发放,即申请人通过身份验证后可使用任意打印机打印出统一版式的许可证书。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14〕18号)精神,要求12个盟市将直接关系民生、涉及群众健康和安全的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到12个试点旗县,并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此项工作没有很好实施。

  二是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缺位,上位法改革不配套,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工作职能还不能有效发挥。

  三是部分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不当、资料繁杂,没有完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三、下一步打算

  “放管服”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思维、技术和资源与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机构、事项等内容的有机结合和融合创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通过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针对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企业四处找”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最终达到“最多跑一次”,压缩许可审批时限,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精准化快捷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联系人:贾昀霞;联系电话:450710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