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422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6-12 点击:1789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6-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8﹞4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局(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确保在8月1日前完成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现就加快推进农药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人员,夯实责任

  农药经营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二、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相关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制定和公布《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查条件,依法依规行使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各地要根据《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川农业[2018]4号)要求,在6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报送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限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三、强化效能,加快推进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启动农药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查、颁证等工作,及时受理、限时办结,确保在8月1日前完成农药经营许可工作。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快完成农药经营许可56个学时培训。要充分利用培训班、电视、明白纸以及“两微一端”等方式,将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受理地点和时间节点等书面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农药经营门店,积极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经营者及时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五、强化监督,推动落实

  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督导,对农药管理机构人员落实不到位、许可办理进展缓慢、矛盾纠纷处置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各市(州)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登记报送工作,每周五前向省农业厅植物保护站报送本周农药经营许可信息登记表。8月1日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农药无证经营清查执法工作,确保《农药管理条例》落地落实。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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