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粮调联〔2018〕47号)

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6-08 点击:9369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8-05-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粮调联〔2018〕4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取得实际效果,结合我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狠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优胜劣汰、质量兴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通过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更好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我省作为全国粮食生产第一大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质粮食工程,对于推进我省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提升粮食品质,满足需求,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助推全面提高我省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优质品率和市场供给,实现农民粮食生产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用“卖得好”带动“种得更好”,促进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总体目标

  国家“优质粮食工程”以“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体目标。我省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构建起功能完善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得到加强,农户科学储粮能力切实增强,促进农民粮食产后减损、提质增效;打造一批“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黑龙江好粮油”品牌,“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在重点销售市场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粮油优质品率、农民种植优质粮油的收益都有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国省定标、市县组织,企投与奖补结合、先建后补。向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合并简称为“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给予倾斜。

  四、建设任务

  我省“优质粮食工程”包括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个子项。

  (一)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要求,建立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龙头,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骨干,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基础,上下联动、横向互通,功能配置和运行机制完善的省、市、县三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省、市两级在原有监测机构基础上建设和提升,县级主要依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站。为适应农垦改革要求,垦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不纳入建设范围。计划建设项目一次规划安排到位,分2个年度实施。

  (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以“提升节粮减损意识、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增强农民议价能力”为目标,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

  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有效解决农民粮食收获后的烘干、储存、销售等方面难题,促进粮食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按照国家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结合我省实际,全省拟建设300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共涉及地方69个产粮大县,分三个年度建设完成。2017/2018年度安排建设90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含央企)。

  2.农户科学储粮装具。通过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装具,进一步提升农户科学储粮比例和水平,实现产后减损、提质增效。我省拟通过鼓励引导农户自建等形式开展科学储粮装具建设。全省计划建设22.48万套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分三个年度建设完成。2017/2018年度建设7.74万套。

  (三)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以“打造品牌、提升品质、做强产业”为发展方向,多措并举,全面实施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1.开展“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示范县建设,着力支持一批具有优质潜力的产粮大县。2017/2018年度,按照“一市一县、一县一品”原则,支持建设10个“中国好粮油”示范县,其中:8个水稻示范县、2个大豆示范县;同时引导20个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开展“中国好粮油”示范建设。开展示范企业建设,着力支持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加工企业。各示范县遴选确定1~2家县级示范企业;发挥有关中央粮食企业以及省内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遴选确定3家省级示范企业。

  2.开展“黑龙江好粮油”品牌营销文化专题宣传。到2020年底,通过持续开展广告立体投放,电视栏目制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素材策划电影、电视剧系统融入宣传等方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持续性宣传格局。着重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品牌营销和文化宣传,将“黑龙江大米”整体品牌打造成全国知名品牌。

  3.搭建“黑龙江好粮油”营销平台。通过在主销区提供常温低温公共仓储服务,统一分装分拣、物流配送服务,增加现代化、智能化管理和新零模式的供应链服务基础设施,搭建黑龙江大米对接终端销售网点的直销通道;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专项营销行动,将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定为目标市场,以“联盟作战”“抱团营销”的方式,在全国开展地毯式营销推介;设立销售渠道建设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在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设立“黑龙江好粮油”专柜、自助销售设备和建设直营店;建设“黑龙江好粮油”电商平台和线上旗舰店;开展国家和省两级“好粮油”产品遴选。

  4.开展黑龙江粮油企业经营者现代营销知识培训、组织专题论坛。全面提升企业市场营销的意识、能力、水平和效果。

  5.加强“黑龙江好粮油”科技支撑。编制《黑龙江省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生产指南》,引导企业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制定“黑龙江好粮油”团体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指导优质粮油产品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升级。

  6.设立主食产业化扶持引导资金。为满足城乡居民对早餐及主食产品日益增长的高标准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抓“粮头食尾”总体要求,选取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及品牌影响力的“老字号”粮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主食产业化试点。

  7.做好“黑龙江好粮油”基础统计调查。切实强化“黑龙江好粮油”基础市场信息调查和市场效果评价调查,着力深化“黑龙江好粮油”行动实施效果。

  五、项目实施

  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分年度工作安排,协调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中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未纳入“优质粮食工程”重点支持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优质粮食工程”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政府的重点工作。建立由地方政府负责,粮食、财政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和相关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进度,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自愿原则。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要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鼓励和支持整合域内检验监测资源,设置统一的市、县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为减少建设支出,不新增事业单位,县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主要依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站;将中央财政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实验室设施改造。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要保证为农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的目标。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要以“增品种、提品质、树品牌”为重点,着力支持有基础、有实力、有品牌、有市场的县和企业,尽快实现粮油生产、加工、销售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我省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

  (三)确保资金投入。各地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领作用,放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采取财政资金奖励、先建后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带动其他资本进入“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形成多元主体投入机制,确保投入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四)注重统筹实效。各地要将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协调联动,抓重点、出亮点,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优质粮食工程”持续实施,深入推进,取得实效。

  六、强化监管

  (一)强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要求和标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资金专项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保证投资安全。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具体项目的申报、实施单位要对所提报的材料、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资金(含中央财政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使用安排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中,发现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和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要强化绩效评估,保障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本地实施方案任务及目标顺利完成。为保障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激发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积极性,省粮食局、财政厅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好的县,将暂停、核减、收回中央财政资金。

  附件:1.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黑龙江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4.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计划预算表

  附件1

  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质粮食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粮食局整体部署,在国家大力支持下,我省以省、区域两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建设为重点,建成国家授权监测机构16个,其中:省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1个,区域级监测机构15个。全省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实验室硬件设备及基础设施有了显著改善,检测能力及技术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区域级监测站配备了开展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内在品质指标检验的先进仪器设备和少部分卫生安全指标监测大型仪器设备,粮食质量安全区域检验监测能力有所增强。

  按照国家“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要求和确保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我省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还有很大差距。目前,全省还有2个国家授权的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市、县级各1个),必备品质、卫生指标检测仪器设备还未配齐。齐齐哈尔、鸡西2个地市没有建立市级监测机构;县级粮食监测机构普遍缺乏,主要依托地方储备库化验室组织开展一些简单的粮食常规质量指标的检验任务,无法开展粮食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不能很好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二)建设需求。我省是产粮大省,也是粮食加工转化大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是全面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目前省级中心检验仪器设备缺乏,基础设施条件严重滞后,业务用房面积严重不足;市级监测机构检验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需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面严重不足,无法满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要求。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力度,势在必行。

  二、建设规划

  (一)建设目标。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总体目标是形成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龙头,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骨干,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基础的,拥有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功能配置和运行机制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实现国家提出的“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建设目标,全方位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二)各级监测机构功能定位

  1.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监测,提供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为服务“三农”、农户科学储粮和制订“黑龙江好粮油”团体系列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指导省内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工作,收集粮食质量安全及生产灾害等动态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的能力。为“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行动和产后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2.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示范,不断拓展工作业务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及其他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为“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行动和产后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3.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为“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行动和产后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功能定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在巩固现有15个国家授权的监测机构的基础上,以产粮大县为重点,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监测机构建设项目。为适应农垦改革要求,垦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不纳入建设范围,将垦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服务范围按照属地化原则移交给当地监测机构。

  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总计涵盖78个监测机构建设和提升项目,其中:省级1个、市级13个、县级64个。国家已授权监测机构15个(省级1个、市级12个、县级2个);未授权机构63个(市级1个、县级62个)。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计划建设项目一次规划安排到位,分2个年度实施项目建设工作。2019年末完成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四)资金预算。按照各个层级监测机构的功能定位,总投资预算为3325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24200万元,自筹资金905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省级提升项目1个,中央财政资金安排3100万元;市级新建项目3个,中央财政资金安排2400万元;地市级提升项目10个,中央财政资金安排5000万元;县级新建项目62个,中央财政资金安排12400万元;县级提升项目2个,中央财政资金安排3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实验室设施改造。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000万元用于鼓励支持按照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域内检验监测资源,设置统一的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的,或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退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市(地)、县(市),此项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省级提升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新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提升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30%,落实自筹资金,用于新建或扩建房屋、基础设施改造和购置仪器设备。

  (五)效益分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建设实施注重体现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后,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在原有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在收获、储存、销售等流通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全链条的“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放心粮油”等成品粮油监测,以及实现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绿色、优质粮食发展的工作目标等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可以使广大农民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产品信息服务,指导农民及时调整种植优良品种,选种市场需要的优良品种,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单位基本条件。参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和《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粮农〔2013〕60号)要求,拟建设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房屋建筑面积:省级中心不少于3000平方米,市级站不少于1000平方米,县级站不少于200平方米。市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性质原则上为事业单位,县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主要依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监测机构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依托企业建立的,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企业签订长期为当地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供服务的合同。

  支持鼓励市、县级监测机构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14号)要求,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和资源整合,综合设置统一的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或者改制转企。为保持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职能和能力的完整性,适应国家“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要求,统一设置或改制转企的质量监测机构应加挂“××市(县)粮食质量监测站”标牌,保留原有国家授权挂牌的监测机构资质。统一设置的质量监测机构应单独设立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内设机构。改制转企的质量监测机构性质应为国有独资(独立法人)企业,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省粮食局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监测机构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项目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作遵循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的程序依次进行。按照分工科学、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的原则,由省粮食局总协调,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依据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

  1.项目申报。各项目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对项目建设进行可行性研究,依据《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2.项目审核。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粮食局、财政厅依据审核情况,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未通过,不予支持建设。

  3.项目实施。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仪器设备采购和必要的实验室设施改造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并及时向省监测中心汇报进展情况。

  4.项目验收

  (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所属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验收。

  (2)省粮食局、财政厅共同负责全省项目建设的整体验收。

  (3)验收主要依据各项目单位提报的资金申报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仪器设备采购程序、目录及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完成情况,监测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基础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单位性质等与国家及省要求相符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做好“十三五”期间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省粮食局、财政厅共同成立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粮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省粮食局调控处、财务审计处、省监测中心及省财政厅经贸处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省监测中心,负责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项目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建设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省、市、县三级粮食部门协同联动,全面推进项目计划的实施。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项目获批情况,严格按方案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要求。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按照国家文件“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配套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定,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财政资金除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外,对省级监测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30%可用于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市、县级和原有市、县级监测机构建设项目可分别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资金的15%和10%用于必要的实验室设施改造。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超出预算部分,不再增加预算,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结余部分,须返回省财政厅或依照本方案规定程序再次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党委、纪检机构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过程参与,全程监管,确保项目实施程序正确,资金安全。

  (四)仪器设备管理。各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所配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监管权。

  (五)建立项目绩效考评。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及项目有关部门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建立绩效考评方案,实现项目的全过程、全体系、全方位绩效评价。

  (六)完善体制机制。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项目建设要求,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要做到功能定位明确,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场地,强化从省到县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系统性,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饱满,机构良性健康运转。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相关工作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及仪器设备维修费都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有相应的保障途径。

  (七)加强队伍建设。着力选拔素质好、作风硬、专业对口的人员进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队伍,加强质检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打造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队伍。

  附件2

  黑龙江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解决农民粮食收获后储存难、降水难、卖粮难、增收难等问题,按照国家“优质粮食工程”的总体部署,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从2017年起,力争到“十三五”末,在全省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300个,建设农户科学储粮装具22.48万套,覆盖全省产粮大县。

  二、建设原则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企投为主、奖补为辅,省定标准、县(市)组织、先建后补。

  三、建设布局及实施年度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依据2016年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确定建设基数。原则上:产量在30亿斤及以上的县(市)规划建设8个;产量在20~30亿斤(含20亿斤)的县(市)规划建设6个;产量在15~20亿斤(含15亿斤)的县(市)规划建设4个;产量在15亿斤以下的县(市)规划建设2个。以市(地)为单位,根据辖区内县(市)实际需求情况可以统筹建设基数。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申报,但不占县(市)基数。全省规划建设产后服务中心300个,分三个年度建设,2017/2018年度规划建设90个(含央企);2018/2019年度规划建设170个;2019/2020年度规划建设40个。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按照农户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自下而上组织申报、审核、复核确认的需求情况,下达指导性建设计划。全省预计建设22.48万套,分三个年度建设,2017/2018年度建设7.74万套;2018/2019年度建设9.42万套;2019/2020年度建设5.32万套。

  四、建设主要内容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

  1.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配置粮食(潮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

  2.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

  3.必要的粮油监测设备、电子交易设施。配置实用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主要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五、建设主体及基本条件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以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1.粮食收储企业。具备完好仓容3万吨及以上;现有或建成后具备日处理200吨以上粮食烘干能力。

  2.农民合作社。被评定为省级或市级规范社,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仓容不低于2500吨,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现有或建成后具备日处理200吨以上粮食烘干能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3.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具备2500吨及以上的仓容(含成品库),具有粮油订单面积5000亩以上,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现有或建成后具备日处理200吨以上粮食烘干能力。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运营正常的粮油加工企业。

  鼓励和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农户科学储粮装具的建设主体是种粮农户,按照省里确定的仓型、项目管理办法及建设技术指南,本着“安全实用、农户自建、县(市)组织、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建设。

  六、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功能

  建成后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为农户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销售”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宜具备“代加工”服务功能。

  (一)清理干燥。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多粮种多用途的烘干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

  (二)科学储粮。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

  (三)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实现好粮卖好价。有条件的,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四)加工。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

  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对粮食分档升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

  七、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为主。以县为单位,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平均投资不超过400万元(单个投资不超过5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按核定投资额30%(20个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按40%)进行奖补。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每套原材料成本3500元的60%(20个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按80%)进行奖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奖补比例。同时,按照每套原材料成本3500元的0.5%,另行安排计提技术支持及服务保障费,由省里统一管理使用。

  八、投资预算

  到2020年末,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预计总投资19.9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8.90亿元、企业和农户自筹11.01亿元),其中: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投资12亿元(中央财政资金3.96亿元、企业自筹8.04亿元);农户科学储粮装具投资7.9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4.94亿元、农户自筹2.97亿元)。

  2017/2018年度,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投资6.32亿元(中央财政资金2.87亿元、企业和农户自筹3.45亿元),其中: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投资3.6亿元(中央财政资金1.17亿元、企业自筹2.43亿元);农户科学储粮装具投资2.72亿元(中央财政资金1.70亿元、农户自筹1.02亿元)。

  九、奖补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奖补资金按照服务功能和运营效果分批拨付。建成验收、抽验合格后,按照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将应奖补资金的70%拨付给建设主体,剩余30%的奖补资金待下一个粮食收购期(当年10月至次年4月末)运营效果达标方可兑现(实现产后服务的粮食数量达到1万吨以上)。

  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成验收、抽验合格后,按照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将应奖补资金通过农户“一折(卡)通”渠道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农户。

  十、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全省按照2020年实现产后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整体规划、整县推进、分步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向产量大、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的区域倾斜。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粮食、财政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项目建设实行阳光操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奖补、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奖补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坚持县(市)组织、农户自建。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照省里制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

  (三)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省粮食局将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向每个项目建设县选派1~2名技术人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和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四)评估、评价实施效果。各地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五)任务分工。省粮食局、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省粮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技术指南;建立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深入研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会同省粮食局加强资金监督使用。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确保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实行优质优价、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质粮食工程”的总体部署,推进我省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实施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举全省之力把“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作为我省第一大支柱产业来抓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绿色优质粮油产品规模大、品质优、品种全的优势,为全国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安全、营养、健康、有机的粮油品牌和产品,满足消费者“吃出健康”的消费需求;在确保粮食数量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我省广大种粮农民和粮食企业生产优质粮油,在优质优价中增加收入,促进粮食经济转型发展。力争到2020年,将“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在重点销售市场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分别提高20%;开展示范县建设的全国产粮大县的粮油优质品率提高40%以上;开展示范县引导建设的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的粮油优质品率明显提高;农民种植优质粮油的收益显著提升,粮食产业经济实现提质增效。

  我省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中国好粮油”示范县、示范企业及引导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中国好粮油”示范建设。

  二、实施“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

  “黑龙江好粮油”行动是“中国好粮油”行动的具体化,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抓好“粮头食尾”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黑龙江好粮油”科技支撑。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以提升粮油品质为重点的科技攻关,研究制定“黑龙江好粮油”团体质量标准,加强粮食产后科技服务,全面推进“黑龙江好粮油”产品研发,为增加我省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提供科技支撑。

  1.大力开发优质粮油产品。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粮食、农业、营养等方面的科技力量,结合国家指南和我省地域优势,以及传统名牌、老字号等名优产品的发展实际,制定《黑龙江省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生产指南》,明确粮油产品质量和档次全面提升的基本方向和重点领域,为全省提供科学指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加快中试步伐,让科研成果尽快变为市场认可的优质粮油产品,不断丰富“黑龙江好粮油”的花色品种。

  2.建立“黑龙江好粮油”团体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省粮食行业协会、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中心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分年度组织制定、发布“黑龙江好粮油”团体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覆盖我省主要原粮和成品粮油品种。组织开展原粮品质测评、成品粮优质品率测评和卫生指标检验测评,卫生指标测评范围分年度覆盖“中国好粮油”示范县、超级产粮大县和全部产粮大县。通过建立品质、营养及功能分析检测和综合评定的技术评价体系,指导我省优质粮油产品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升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对本地区粮油产品进行全面测评,指导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我省粮食质检体系检验技术主体优势,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粮食产后科技服务。省粮食局委托省粮食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优质粮油流通工作参数体系对收购、储存、加工、物流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要求,深入分析我省粮油品质的影响因素,应用绿色生态储粮、保质安全、减损降耗等新技术,有针对性地分年度组织开展并指导各地加强优质粮油分类收储、虫霉绿色防控、寒地绿色低温保质储粮、粮食干燥节能减排、应用清洁新能源减排降低单位产品能耗、适度加工、保质保鲜、低温冷链物流等产后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优质粮油流通需要的产后科技服务模式。

  (二)搭建“黑龙江好粮油”营销平台。分年度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系列专项营销行动、建立稳定高效的销售渠道,是“黑龙江好粮油”行动的关键环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优质粮油产品的生产、消费特点,合理设计营销模式和销售体系,努力为生产方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产品营销平台,为需求方推介具有质量保障的“好粮油”产品。

  1.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产品遴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黑龙江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好粮油”产品国家级销售平台准入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并对申报的产品质量和信用负责。省粮食局委托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粮油储存、粮油加工、农业育种、品质营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检验监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参评产品进行遴选和审核,着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并从获评的“黑龙江好粮油”产品中择优上报我省参评“中国好粮油”产品和品牌。统一制定“黑龙江好粮油”产品标识及使用管理规定,并授权使用。“黑龙江好粮油”产品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抽检不达标、消费者认可度低的产品将及时调整退出。

  2.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专项营销行动。在“中国好粮油”行动总体框架下,我省在主要销区省份和重点城市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专项营销行动。强化宣传我省粮食独有的自然资源生产优势和满足消费者吃出营养、吃出健康需求方面的供给优势。着力提升“黑龙江好粮油”的全国市场影响力、占有率,着力打造“黑龙江大米”整体品牌,增强企业品牌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营销能力和盈利水平,提升稻米产业发展水平;靠“卖得好”带动“种得更好”,促进农民卖粮增收,带动粮食产业转型发展,实现“好资源开发好产品、好产品卖上好价钱”。

  依托省粮食行业协会组建“黑龙江好粮油”营销联盟,成员以水稻主产县和“黑龙江好粮油”品牌企业为主,以“联盟作战”“抱团营销”的方式,在全国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专项营销行动。通过组织参展营销、地推路演等形式,形成“黑龙江好粮油”“黑龙江大米”营销模式。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成都、广州、深圳等城市定为目标市场,力争用三年时间,把目标市场做深做透,将“黑龙江好粮油”优势品牌、优质产品在重点销售市场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提高20%。

  支持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利用“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专项营销行动的品牌效应,组织开展区域品牌、重点企业品牌、产品的市场营销推介活动,形成全省联动、行动全国的“黑龙江好粮油”营销格局。

  3.“黑龙江大米”直销通道工程和线上营销平台建设。重点依托“黑龙江大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黑龙江大米”直销通道工程。结合我省优质粮油产品的市场建设需要,与销区重点企业合作,采用收购、参股、租赁等市场化机制,分年度在国内主销区目标市场建立具有公益服务属性、满足优质粮油产品保鲜储存要求、具有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和设施、与电商销售模式配套的低温成品粮“公共仓”,并配套打造质量检验、市场营销、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在主销区为我省企业提供低温(常温)公共仓储、分拣分装、物流配送、新零售等综合配套的市场化服务,运用智能化管理手段,搭建我省大米企业进入主销区市场的直销通道,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黑龙江好粮油”产品。

  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黑龙江大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搭建“黑龙江好粮油”“黑龙江大米”电商平台和网上旗舰店。面向销区市场经销商和消费者建立电商渠道、拓展销售市场、扩大品牌宣传,实现产品信息查询、线上交易、供应链金融服务和电商运营管理等功能。

  4.拓展“黑龙江好粮油”线下销售渠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巩固现有营销渠道和市场份额,加强产品研发,着力开拓中高端消费市场。支持企业建立优质粮油产品销售渠道,通过在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设立“黑龙江好粮油”专柜、自助销售设备和建设直营店等方式,构建完善供应渠道和线下销售网络。对“黑龙江好粮油”效果好的分年度给予引导性奖励资金,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开展绩效统计分析。

  (三)开展“黑龙江好粮油”品牌营销文化专题宣传。省粮食局制定“黑龙江好粮油”总体宣传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方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黑龙江好粮油”行动的惠众性,大力开展专题宣传,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持续性宣传格局,着力扩大“黑龙江好粮油”在全国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1.宣传内容。紧紧围绕“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专项营销行动开展专题宣传。

  (1)整体品牌宣传。集中打造“黑龙江好粮油”“黑龙江大米”,把“黑龙江”品牌概念从“东北”概念中剥离出来。

  (2)地方特色粮油产品、品牌。围绕适宜的自然条件、独特的饮食文化、有机的作业方式、优良的品质特征等,非排他性地宣传地域特色粮油产品。

  (3)大型龙头企业。选择有代表性的“黑龙江好粮油”品牌企业开展重点宣传,介绍新产品、新技术和营销服务新模式,着力提升“黑龙江好粮油”认可度。

  (4)“黑龙江好粮油”团体质量标准。积极宣传“黑龙江好粮油”产品的安全、营养、健康、可追溯等主要优势和评价指标,提高消费者认识、鉴别“黑龙江好粮油”产品的能力。

  (5)粮油营养常识。介绍谷物膳食平衡搭配原则,以及不良饮食习惯的危害和合理膳食的知识,宣传科学消费理念。

  (6)爱粮节粮知识。大力倡导爱粮节粮的优良传统,积极宣传科学合理、适量消费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2.宣传方式

  (1)建立“黑龙江好粮油”品牌营销文化宣传资金。分年度通过广告立体投放,在央视、地方卫视和机场、航班、高铁等投放广告;电视栏目制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素材策划电影、电视剧系统融入宣传等多种形式。着重开展“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品牌营销和文化宣传,尤其是打造国家级品牌—黑龙江大米。

  (2)编制印发宣传资料。包括健康消费、爱粮节粮、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活动宣传。通过优质粮油产品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市场等方式广泛开展体验式宣传。

  (3)新兴自媒体宣传。积极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兴自媒体,通过“黑龙江好粮油”公众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开设的实名认证用户,发布真实、高质量的“黑龙江好粮油”品牌、产品推介信息。

  3.组织培训论坛。由省粮食行业协会、营销联盟分年度组织开展黑龙江粮油企业经营者现代营销知识培训、组织专题论坛。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题科普讲座。

  (四)扶持引导主食产业化发展。针对我省目前主食加工业发展良莠不齐,企业规模小,缺少领军企业的现状,为满足城乡居民对早餐及主食产品日益增长的高标准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以“粮头食尾”为抓手,推动粮食精深加工,做强绿色食品加工业的总体要求,设立主食产业化扶持引导资金,在哈尔滨、大庆或具有优势及代表性市县选取有一定生产规模及品牌影响力的“老字号”粮油食品生产企业,在培育放心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形成快捷配送销售网络方面开展主食产业化试点。

  (五)做好“黑龙江好粮油”基础统计调查。切实强化“黑龙江好粮油”的基础市场信息调查和市场效果评价调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黑龙江好粮油”品牌企业要完善数据信息采集覆盖面,科学分析市场需求,合理规划营销策略,提升区域品牌、企业品牌的建设水平,着力深化“黑龙江好粮油”行动实施效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健全优质粮油品质测评和产业发展统计调查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逐级调查、汇总上报、企业网络直报,以及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好优质粮油相关调查统计工作,对各类调查主体逐级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统一对外发布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省粮食局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黑龙江好粮油”市场营销效果进行评估。

  (六)“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相关项目实施支持。“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相关项目由各实施主体具体落实开展,其中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实施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度的8%计提工作经费,用于各项目具体开展的人员聘用、办公经费等工作性开支。

  三、“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建设

  为加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示范引导,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着重围绕粮食流通领域开展相关工作,着力支持一批具有优质潜力的产粮(油)大县和具有带动效应的加工企业,开展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

  (一)择优选择示范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在“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建设期内,我省每年度支持建设10个“中国好粮油”示范县。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县。按照国家明确的“要向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倾斜”的相关要求,引导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开展“中国好粮油”示范建设。

  按照国家“注重发挥有关中央粮食企业以及本地区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的要求,遴选3家省级“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

  (二)“中国好粮油”示范县建设。2017/2018年度,为深入推进我省水稻收储制度改革和促进大豆市场化购销,按照“一市一县、一县一品”的建设方向,向市场化购销潜力大和具有特色品牌的产粮大县侧重。在全省产粮大市范围内,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支持8个水稻示范县(安排范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2个大豆示范县(安排范围:绥化、黑河)开展建设。示范县建设以支持示范企业相关项目为重点,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确定1~2家县级示范企业。示范县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投入1000万元,其中:县本级统筹使用资金比例50%。县级示范企业自筹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1:1比例配套,将示范县建设资金规模至少放大到每县1500万元。

  1.示范县条件及建设内容。示范县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处于优质粮油优势生产区,具备良好产地环境和发展潜力,并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名录。二是具备较好的规模化种植发展基础和粮食产后服务能力。三是具有较好的优质粮油加工、销售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基础。四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具有创新引领作用。五是与农垦管辖区域交叉的申报县,可将地方及辖区内垦区基础情况统筹作为申报条件,但要单独注明。

  示范县政府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开展以下公共服务工作:一是优质粮油调查统计、品质测评。在做好基础市场信息调查和市场效果评价调查的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优质粮油产品品质测评,优化整合域内资源,制定粮油加工产业发展规划。二是优质粮油宣传、销售渠道及公共品牌创建。对区域品牌的整体营销有明确、可行的规划;强化营销渠道建设,组织企业参与销区展会和地推活动,扩大“黑龙江好粮油”品牌优势。三是优质粮油检验、质量控制体系、产后科技服务公共平台建设。组织构建区域内综合检验监测追溯体系,运用物联网技术,整合企业质量监管系统,采取源头管理、过程监测、溯源防伪等系列措施,实现“产购储加销”全程可追溯。四是统筹开展“优质粮食工程”相关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对部分现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打造一批符合优质粮油产品储存、运输和交割要求的粮库和稻谷标准化低温储藏中心,为有意愿参加优质粮食仓单交易的生产经营主体和水稻加工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仓储服务。

  2.县级示范企业条件及建设内容。拟参与示范企业遴选的大米加工企业一般应为2016年实际加工量不低于5万吨的规模型企业和“专、精、特”品牌企业,重点支持“专品种种植、专品种收储、专品种加工、专品牌销售”企业的产品、品牌培育发展。拟参与示范企业遴选的大豆加工企业应为具有非转基因大豆食品(食用油)市场基础,具备非转基因大豆产品、品牌发展优势的规模型企业;大豆综合性经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贸易、收储、流通条件,具备面向省外的非转基因大豆市场推广能力。

  示范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优质粮油的市场开拓能力强,有销售渠道。二是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三是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产和营销方式的。五是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六是企业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带动作用明显,能够落实企业自筹资金。

  示范县政府与示范企业签订建设合同,由示范企业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对优质粮油品种进行市场化收购和销售,确保实现本企业种植基地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提高30%以上、粮油优质品率提升40%以上、生产的“黑龙江好粮油”“中国好粮油”产品在目前基础上提高30%以上的建设目标。示范县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奖励、先建后补、贴息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既鼓励跨区域引进大型示范企业参与本地区示范县建设,也支持有实力的大型示范企业参与多个示范县建设。

  县级示范企业建设主要内容:一是实施科学收储保管和标准化加工。完善提升粮食烘干、收储能力和作业、保管水平,对收获原粮实行分级分类、专收专储,逐步实现原粮及加工产品恒温恒湿、低温储运。引进先进加工设备,规范加工标准和产品包装,鼓励探索填补市场空白的加工项目。二是创新市场营销、强化品牌运营。巩固现有营销渠道,创新运营方式,多渠道建设销售平台,加大销区展会和地推活动参与,将销售终端进驻销区或与销区流通终端建立合作,扩大普通市场份额,着力开发中高端消费市场。三是健全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切实依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设企业检验监测系统,着力加强原粮收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质量监管和溯源防伪,逐步实现对产品来源可追溯、生产可记录、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3.示范县申报及竞争性遴选。符合条件的产粮大县均可申报示范县,拟申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方案编制及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粮食、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评估、准确定位,形成切实可行的申报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业、食品、环保、质量等方面专家对辖区内申报县进行竞争性遴选评审。各申报县通过提报方案、现场演示PPT、陈述答辩等方式参加评审。示范县评审结果需向社会公示确定。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1~2家县级示范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后确定。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县级示范企业建设内容等修订完善示范县申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分别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申报方案项目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的特定用途,所需投资额度必须据实测算。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基础情况。各申报县所具备的产、加、销等基本条件。(2)建设规划。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完成时限、预期效果、示范企业遴选评审办法等。(3)示范县政府统筹建设内容。(4)县级示范企业拟建设内容。(5)投资使用。投资测算依据,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分配计划、企业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意见。(6)其他内容。地方政府示范县建设承诺,以及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保障措施。各申报县要正确领会国家相关政策精神,注重依靠自身实际,参考上述内容及要求编拟方案,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进行论证,确保方案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合理,资金使用安排得当、合法合规。

  (三)“中国好粮油”省级示范企业建设。为促进粮食产业做大做强,我省“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注重发挥中央粮食企业以及省内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从粮油产品影响力、同行业排名、跨区域带动作用、产业研发投入以及可控机制体系建设等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的省内粮油加工龙头企业中遴选确定省级示范企业。

  1.省级示范企业条件及建设内容。省级示范企业除须具备一般示范企业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水稻加工和大豆加工的粮食企业。二是水稻2016年实际加工量20万吨及以上,省内大豆2016年实际加工量25万吨以上。三是种植基地区域覆盖3个及以上县(农场)。四是具有全国知名品牌。五是中央粮食企业由集团总部提出申请,以集团名义将在黑龙江省区域内所有所属加工企业打包进行申报,并指定一户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省级示范企业建设内容:一是建立跨区域的、覆盖全产业链的优质粮油生产、收储、加工、营销示范体系,能够带动省内不少于5个县域(农场)的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建设。二是积极采用“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标准开发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促进产品结构提质升级,满足多元化、差异化市场消费需求。三是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可追溯体系,依托“中国好粮油信息平台”,发布本企业上榜产品的质量追溯信息,实现信息公示与可查询。四是打造推广“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品牌,着力强化市场营销,拓展中高端市场,增加特色性、功能性优质产品供给,提高粮食附加值,形成种粮农民与示范企业的利益共享,确保实现本企业种植基地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提高30%以上、粮油优质品率提升40%以上、生产的“黑龙江好粮油”“中国好粮油”产品在目前基础上提高30%以上的建设目标。

  2.省级示范企业申报及竞争性遴选。各市级粮食局、财政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直接向省粮食局、财政厅申报。申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评估、准确定位,形成切实可行的申报方案。省级示范企业中央财政资金投入1000万元,为2017/2018年度一次性投资支持,示范企业按照不低于1:1比例自筹配套建设资金,企业自筹配套资金按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配套投入到位。方案上报后,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竞争性遴选评审。审核公示后,企业完善最终实施方案,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引导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开展“中国好粮油”示范建设。支持延寿、龙江、甘南、泰来、富裕、克东、拜泉、同江、抚远、桦川、桦南、汤原、绥滨、饶河、海伦、兰西、青冈、明水、望奎、林甸等20个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开展“中国好粮油”示范建设。每个县中央财政资金投入500万元。资金使用方向参照“示范县政府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开展的公共服务工作”。被遴选为“示范县”的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上述500万元支持资金与“示范县”统筹资金一并使用。

  各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方案编制及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参照“示范县”的条件、资金用途和申报要求等,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评估、准确定位,形成切实可行的示范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金投入

  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资金投入总额为5708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47080万元,省、县级项目单位自筹资金10000万元),其中:“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资金投入2608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24080,省级项目单位自筹资金2000万元),“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建设资金投入31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23000万元,省、县级项目单位自筹资金8000万元)。

  五、进度安排

  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个年度,各地根据时间安排,合理规划项目设计、资金使用及各项相关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完成示范县、省级示范企业遴选确定;各示范县完成示范企业遴选、公示及合同签订;各示范县及省级示范企业完善上报实施方案。

  2018年末前,“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完成40%以上;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各示范县及省级示范企业建设项目数量及投资完成50%以上,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粮油优质品率目标提升比例实现40%以上。

  2019年末前,“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各示范县及省级示范企业建设项目全面完成,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粮油优质品率等目标提升比例实现80%以上。

  至2020年末,全部实现建设实施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省粮食局、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组织指导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加强项目全程统筹领导。

  各示范县要明确本地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抓工作落实。同时,注重整合资源,将“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与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质检体系建设、应急保供和放心粮油体系建设等项目协调推进。

  (二)突出实效,强化监管。按照国家要求,将提升粮油优质品率、提高农民种植优质粮油收益、促进粮油产品提级进档的实效,作为实施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及时开展评价,同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对项目全程负监管责任。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管、分级负责,全面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单位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强化工程管理,保证手续齐全、规范操作,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绩效评估,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共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确保专项资金的“事前”科学分配,“事中”监督完善、“事后”有效评价。

  (三)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促进优质粮油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形成长效扶持机制。各示范县要统筹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落实落靠建设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省级示范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有序、有效推进,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建设进度和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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