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的指导意见

来源: 山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6-08 点击:1237

发布单位:山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5-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局、省粮油交易中心: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互联网+粮食”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粮食产销合作新模式,大力推进上市粮食电子化交易。2017年,首次在运城、朔州、大同、长治等市开展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带动农民和各类多元市场主体增收,成效明显。2018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粮食市场化电子交易购销方式,方便企业收粮、农民售粮,促进我省农民余粮顺畅销售,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购销中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为指导各市及有关单位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通过开展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探索、创新粮食产销合作的新模式,总结经验,引导推广,建设以省级粮油交易中心为核心的覆盖全省的粮食网上电子交易新机制、新营销网络,建立粮食网上电子交易长效机制,切实形成“互联网+粮食”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常态化交易格局。

  (二)总体目标

  紧密结合我省粮食种植结构和品种特点,在玉米、小麦、杂粮大量上市的高峰期和销售旺季,大力宣传和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基层粮食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将生产和收购的粮食整理后进入电子交易平台上网交易。利用“互联网+粮食”新模式,构建安全可靠、运行规范的新型粮食购销体系,搭建多元主体购销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拓宽我省优质粮食流通渠道,活跃用粮企业购销业务,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推行范围和粮源要求,支持和鼓励多元市场主体进入平台交易。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推行工作将结合各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在全省小麦、玉米和特色杂粮优势产区范围内实施。粮源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自有生产的粮食;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经营主体收购的粮食;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国有、非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五代”中“代销售”的粮源。上网交易粮源需经有质检资质的检化验机构抽样化验后出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质检报告,并由粮源委托方提供拟网上电子交易委托清单,委托清单须注明粮源储存地、标的数量、品种、起始价以及其他个性化的要求。

  (二)明确交易资格和方式,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买卖双方应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省级或本区域的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的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国内粮食经营、加工转化企业、粮食经纪人及个体经营户。在交易平台注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在经过粮源确认并形成交易清单的基础上,由省级或本区域的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制定和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并编制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书(包括双方履约承诺书、交易合同、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

  (三)强化宣传推广,提高平台影响力和社会认识。各市要积极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粮食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媒体优势,广泛宣传推广粮食网上电子交易购销方式,提高交易平台的影响力和社会认识。通过组织客户座谈、深入企业调研、组织粮食产销对接等方式,积极鼓励种粮农民和多元市场主体进入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购销网络,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方便农民售粮、企业收粮。

  (四)创新和完善交易平台功能,提高交易服务能力。省级和本区域粮油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交易平台功能。一是完善交易服务功能。完善粮食交易细则,开放会员注册,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门槛。做好交易平台应用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交易会员熟悉掌握系统操作和交收库融资交割流程等操作,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的服务功能。二是完善融资服务功能。按照国家交易平台的融资流程,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为收购企业、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解决资金问题。三是完善仓储物流配送功能。结合国家交易平台确定的符合交收库条件的标的,为收购企业、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售粮农民等提供粮食产后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四是创新信息服务功能。探索建立粮食交易大数据采集、融合及交换方法体系,对接交易平台数据,深度挖掘整理交易数据信息,提供行情分析预测、价格指数引导等信息化产品,满足交易主体信息服务需求。搭建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模型,提供一手交易数据,为粮食宏观调控决策服务。五是拓展市场营销功能。利用交易平台拓宽营销网络,扩大粮食品牌影响力,做大做强优势品牌,提升品牌附加值。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序组织引导本辖区各类多元主体参与市场化电子交易。要按照粮食产后服务工程的总体思路,以“五代”业务为重点,特别是“代销售”业务环节与粮食网上交易有机融合,指导、协调、督促市场化电子交易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现全省粮食网上电子交易创造条件。

  二)建立交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和本区域粮油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粮食交易会员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会员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完善会员交易履约信息记录,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开展会员信用增值服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交易氛围。

  (三)建立政策和技术支持机制。为积极支持和鼓励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等进入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平台可根据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对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或减免政策。各市要与经信、铁路、交通等部门联合建立粮食运输协调机制,强化粮食运力保障。省粮油交易中心作为我省省级交易平台的管理运营者,要在平台维护、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为各级粮食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强化技术保障能力,防范平台运营风险。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交易中心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推行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各市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购销市场化电子交易推行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作为,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我省上市粮食进入电子化平台交易,引导产销网上对接,助农增收,确保推行工作取得实效。

  山西省粮食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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