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07 点击:1154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6-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巡查原则。

  ——树牢红线意识。以巡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为重点,推动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安全生产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统筹推动地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突出责任落实。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着力点,以巡查发现问题为切入点,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倒查,督促各市、县(区)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政策措施落地。

  ——坚持分类巡查。以巡查设区的市人民党委、政府为重点,巡查工作覆盖被巡查市的所有县(市、区),延伸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查问题、促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注重巡查实效。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注重巡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更注重巡查工作落实及工作成效,推动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事前、事中管控。

  二、巡查工作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工作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落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及执行等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等情况。

  4.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5.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等情况。

  7.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8.自治区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自治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序。

  1.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的设区的市党委、人民政府。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3.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自治区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4.巡查工作报告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5.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30天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6.自治区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抄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作为评先评优依据。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巡查工作组织

  (一)自治区安委会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以设区的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为主。每两年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巡查一次。巡查应不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每个设区的市党委、人民政府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二)自治区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巡查组由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现职人员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及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组建巡查办公室,指导巡查办公室统筹协调巡查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报请自治区安委会审批。巡查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巡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巡查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巡查人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巡查工作差旅费,聘请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一定工作补贴。巡查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巡查工作机制。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巡查组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当地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实行巡查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三)严肃巡查工作纪律。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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