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全过程记录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73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05 点击:1263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7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指导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梳理汇总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全过程中应当建立的各项记录。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全过程记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做好食品安全全过程记录工作,是企业必须落实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是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照《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汇总表》(见附件)逐条进行自查,对未建立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企业建立并实施的食品安全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且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汇总表》中的记录。

  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传达到食品生产企业,并对企业食品安全全过程的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建立记录、记录不全或未如实进行记录的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突出检查重点

  今年,根据我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全区白酒、食用植物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重点检查企业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记录的情况,对未建立的要督促企业尽早建立。

  请各地于2018年9月1日前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 系 人: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31252(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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