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皖粮明电〔2018〕7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6-05 点击:1546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6-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明电〔2018〕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粮食局:

  我省小麦自南向北陆续开镰收获,夏粮收购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购政策宣传。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与往年相比,在粮食收购价格、质量等级、启动时间、各方职责等方面有较大调整。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广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特别是四等及以下、不完善粒和真菌毒素超标的小麦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和处置。要帮助农民准确了解国家政策,形成合理价格预期,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入市收购。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收购APP向社会公布本地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所有委托收储库点都要张贴收购质价公告、收购流程图、举报电话等,让农民卖“明白粮”。

  二、严格执行收购政策。要准确把握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质量标准,严格质量检验操作规程,防止操作过严损害农民利益。要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小麦,做到不限收、不拒收。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价标准,坚持依质定等、以等定价,既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要督促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将粮款直接支付给售粮者,决不允许“打白条”。

  三、组织超标小麦收购。各地要把妥善解决超标小麦收购处置问题,帮助农民减少损失,作为当前夏粮收购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政府统筹多方力量开展收购工作。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引导市场化收购、政府补贴加工企业和饲料企业收购和组织临时收储等措施,妥善收购处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粮食安全指标的小麦,帮助农民解决受灾小麦出路,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优化收购服务举措。各地要开通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倾听售粮农民诉求。继续在国家级贫困县贫困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立精准扶贫示范收储库。对贫困家庭开辟绿色通道收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预约收购,早开门、晚关门,中午不停磅,节假日不休息,延长收购时间,缩短农民售粮等候的时间。要准备好茶水、药品、休息凉棚,让农民售粮愉快。小麦主产区要全面推广应用粮食收购APP。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投诉信箱,随时受理群众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夏粮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扰乱正常收购秩序,特别是压级压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斤扣两”等各类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六、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夏粮收购工作启动后,进出仓作业频繁,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粮食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要督促收储企业制定夏粮收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对作业机械进行检查,对重点环节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收购前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粮食企业作业流程,强化收购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把做好夏粮收购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站在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为民担当意识,做到依法行政守底线,奋力拼搏不缺位,强力作为尽责任。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与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协调机制,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各方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及时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国家收购政策的有效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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