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第241号令)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5-31 点击:161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05-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第241号令
实施日期: 2018-05-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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