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358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30 点击:1863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22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7-01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8〕358号
实施日期: 2018-07-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要求,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实际,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积极组织本单位及所辖县(市、区)学习,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本裁量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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