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通知(渝府发〔2018〕14号)

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5-28 点击:1056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5-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府发〔2018〕1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重庆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一)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等重点商品风险监测,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拓宽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制定重庆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工作规则,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含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联合驻外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协作机制。通过“12365”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门户网站、新媒体、群众来访等渠道,广泛搜集舆情信息。(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夯实风险监测基础。建设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收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南向通道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中欧班列(重庆)适载货物的有关技术法规和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发建设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收集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实现执法监管部门间信息互享、执法互助、监管互认。(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口岸办、重庆保监局)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设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西部中心、国家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西部实验室,成立重庆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联盟。(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科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

  (五)建立社会资源共享平台。设立重庆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推动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方法研究,提升比对验证、检验项目复核仲裁能力,为重大质量安全评估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实验室验证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六)建立风险预警协作机制。完善产地、口岸、市场等各环节风险预警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预警及处置全覆盖。建立部门间风险预警联络制度,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和风险处置情况。(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分类实施风险预警的要求,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发布安全预警信息。要畅通查询渠道,扩大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受众覆盖面,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八)健全快速反应措施。制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联合处置工作规则,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根据风险预警等级,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措施。(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建立缺陷召回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不配合缺陷调查或不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保护召回。(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将进出口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诚信典型“红名单”,定期公布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情况,对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效果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制定实施有关企业主体严重失信惩戒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食品、消费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惩治。完善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进出口商品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约谈,探索对属地政府开展质量安全约谈。依托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治理相结合,对质量违法企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对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戒到人。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对情节特别严重违法企业,责令退出市场。(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十二)加强侵权假冒工作打击力度。强化侵权假冒线索移送,健全跨部门的打假执法协作。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完善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举报进出口商品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及提供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试行奖励制度。及时公开侵权假冒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十三)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加强协作,明确案件线索移送、证据调取、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等协作措施,加大办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案件力度。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职能,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检察院;配合单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十四)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加强口岸监管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风险应急演练,重点关注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货物的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洋垃圾”非法入境。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口岸办、重庆海关)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十五)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标准自我声明、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十六)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建立激励机制,聚焦重点产业、优势产品,做好促进食品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和消费品工业“三品”(品种、品质、品牌)专项行动,打造一批示范典型,带动重点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培育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名牌产品等标杆企业及产品。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推动行业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十七)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执法部门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制度,推行抽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常态化抽查制度,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加大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商品开展专项抽查和整治,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八)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探索创新进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制度,扩大进出口工业产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区域和产品范围。完善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功能,科学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检验项目,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品实施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重庆海关;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

  (十九)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从生产、检验、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生命周期追溯链条,实现商品从生产到销售质量安全可追溯。综合运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开展对进出口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商品的溯源管理和公共溯源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二十)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围绕重庆市重点产业,研究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性法律法规、标准、市场准入等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品结构,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重庆海关、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积极推进工作任务落地。市级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实施,密切协作,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二十二)落实经费保障。完善重庆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争取中央财政预算支持,保障对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西部中心、国家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西部实验室、口岸查验设施、信息化平台、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等重点项目的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大力普及质量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大力弘扬以质取胜理念,保护名优品牌和企业,加大质量安全违法、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海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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