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落实权力清单及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食药监盐管发〔2018〕84号)

来源: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25 点击:1495

发布单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食药监盐管发〔2018〕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02号)、省编委办《关于做好盐业管理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黔编办字〔2017〕207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精神,履行好《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告》(2018-1号)公布的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加强我省食盐安全监管,确保食盐市场总体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权力清单,履行食盐监管职责

  省编委办发布的权力清单是经省政府授权公布,明确了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安全监管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应当参照此原则,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赋予的食盐安全监管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好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同时,要积极做好食盐监管职能交接工作,尚未进行职能交接的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尽快完成交接工作,确保食盐监管职能全面落实到位。

  二、贯彻落实盐业法律法规,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一)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

  1.严格落实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定点生产许可证;跨省的必须具有省级食盐批发资质和定点生产企业资质,并已经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告知义务,采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 规定的“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种经营方式,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有关补充规定,方可在我省开展食盐批发活动。其他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食盐批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对进入当地的食盐批发企业抓紧摸清排查,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台帐,对违法开展食盐批发活动的要严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严格落实食盐购销记录制度。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开展食盐批发活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检查,对不执行该制度的企业要严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严格落实食盐销售票据制度。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和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中“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的规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分公司应当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对食盐零售终端未持有食盐批发企业销售发票的,对向其批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按无批发资质进行行政处罚。

  4.严格落实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贵州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公示》明确的“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30mg/kg,允许波动范围在21 --39mg/kg之间”的规定,进入我省的加碘食用盐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贵州省碘含量标准,对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包装标签的盐产品,不得在我省食盐市场上销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控制措施,对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包装标签的盐产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整改。对碘含量达不到我省标准的食盐按不合格食盐依法处理。

  5.严格落实非碘食盐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本省购进和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加碘食盐”的规定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非碘食盐监管,实行最严厉的控制措施,对违法向我省食盐市场销售非碘食盐和不合格食盐的,要严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食盐零售市场经营行为

  1.严格落实食盐小包装制度。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的规定,《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市场零售的食盐应当为1000克以下规格的小包装”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严格落实食盐购进渠道制度。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中“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食盐零售单位的购进发票和购进记录的监管,对购进食盐没有食盐批发定点生产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和没有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盐的行为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盐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特别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盐的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的食盐,应当按照食用盐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盐产品生产食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检查,对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用不合格盐生产食品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严厉依法查处。

  (四)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单位食堂、托儿机构、养老机构等采购、使用食盐行为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食盐的原料控制要求和学校、单位食堂、托儿机构、养老机构等采购、使用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检查,对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不合格食盐加工食品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规范和加强工业盐用盐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好工业用盐企业加强对工业盐的管理,严格控制库存保管、出库使用制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要建立完善食盐市场的监管措施,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追责到人,防止液体盐、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等,流入食盐市场。要防止不法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销售企业和不法分子将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不符合国家食用盐安全标准的假冒食盐向食盐市场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发现食盐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犯罪的,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执行。发现食盐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五)项的“情节严重”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衔接。

  五、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把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市场执法、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规范食盐监督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推进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靶向性,提高监管效能,杜绝发生食盐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食盐质量安全。省局将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要对各县(区)局加强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态势,为开展好我省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六、认真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宣传

  (一)开展食盐经营环节专项检查。开展食盐批发企业集中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批发许可资质、跨省经营资格、跨省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检查执行的碘浓度标准是否符合我省标准;检查食盐销售记录是否规范等。检查食盐批发企业在采购、运输、贮存、销售等过程中是否执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对不规范的行为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零售网点、城镇集贸市场、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向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票据是否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发现无票据的食盐要追查来源,对严重破坏食盐市场批发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二)开展农村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要高度重视农村老百姓食盐质量安全,严防不法分子直接进入村寨向老百姓销售假盐、不合格食盐、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危害农村老百姓身体健康。要对所辖区域村寨开展进村入户专项检查行动,要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在所辖区域村寨达到全覆盖,抽查老百姓盐罐子,通过快检、感观、气味或食盐包装袋查看老百姓食盐是否安全,发现案件线索要追查源头,确保群众“盐罐子”食盐质量安全。

  (三)开展食盐安全宣传活动。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食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食用碘盐常识,引导老百姓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专项检查行动开展时间自下发该通知之日起至6月底前完成,并于7月6日前向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处报送《食盐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食盐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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