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农委规〔2018〕12号)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5-21 点击:98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5-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农委规〔2018〕12号
实施日期: 2018-05-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农委、大兴安岭绿色产业处:

  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促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现将《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属地职责,发挥市、县两级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要求”,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承担。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县受理、市审核、省颁证”的工作程序,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受理审核、现场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交由市、县级工作机构负责,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专家评审、证书颁发和协调指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及时审核,适时检查,按时报送”的审查报送机制,不得超时限积压申报材料。

  第四条 遵循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四)《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五)《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一)对申请主体资质条件、认定申请书、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主体,将相关信息录入“金农工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盖章确认后上报市级工作机构;

  (三)督促申请主体按时进行复查换证及产品抽检、新申报产品检测及环境监测工作;

  (四)指导申请人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做好辖区内申报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材料审核工作。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对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附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生产单位是否有培训合格的内检员;生产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现场检查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二)现场检查工作。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开展辖区内申请人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工作由2名(至少一人具有相关专业的检查员资质)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应包含首次会议、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评定、末次会议等环节。重点是资质能力、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控制措施、档案记录的一致性、有效性、真实性。涉及生产基地的检查应在作物(动物)生产季节进行,每个环节都进行拍照记录,检查员现场填写“现场检查报告”。

  (三)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新申报产品,要核实申报信息,委托定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产品检测(或环境监测)报告直接邮寄市级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政策计划、标准规范制定,协调指导、专家评审、证书颁发等工作。

  (一)组织协调认定工作。制定全年认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复核。

  (二)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颁证的重要依据。对于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颁证程序;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派检查员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市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通过专家评审的材料,统一编号,颁发证书,并公告。

  (四)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内检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五)不定期检查市、县两级工作机构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市级工作机构工作条件要求:

  (一)有领导分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

  (二)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职检查员;

  (三)有数量充足、资质齐全、专业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的检查员队伍,能够满足认定工作需要。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引用的最新版规范性文件为准,与相应法律法规冲突的,以相应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