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质〔2018〕133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21 点击:1001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2018〕133号
实施日期: 2018-05-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经研究,制定了《内蒙古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5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和农牧业厅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是指农牧业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牧业厅委托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机构考核评审员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材料进行文审,并随机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受自治区农牧业厅随机委派,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评审准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 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八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评审准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专家评审费以外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内蒙古农牧业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员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资料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专家库,每次评审由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费参照国家认监委、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农牧业厅审查核实,并报请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暂停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农牧业厅审查核实,并报请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评审员证书》。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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