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质检机构运行情况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期督查的通知(宁粮办检〔2018〕27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5-21 点击:1381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粮办检〔2018〕2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局,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和《宁夏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粮检〔2014〕96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于2018年5月,对全区范围内国家粮食局挂牌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运行情况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开展中期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内容

  督查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包括省级监测中心和市级监测站)。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管理、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情况。“十二五”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实施至今,各机构的实验室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情况,配套基础设施与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结余情况,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具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检验经费具体使用情况等。

  (二)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包括2017年国家粮食局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并有效实施,是否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技术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实验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按规定参加国家、自治区粮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比对和培训;检测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过测定或校准,标准物质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等是否妥善保管;样品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及清理是否符合制定的程序,是否能够保证样品的真实可靠;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及时、准确、规范等。目前因资质问题未开展工作的机构,重点对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实验室内部管理等进行督查,机构主体不做考核。

  (三)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治区粮食局关于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品质测报、自治区储备粮油监测和稻谷重金属监测的工作部署,各单位方案制定情况,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四)机构日常开展工作及发挥作用情况。主要包括近三年年均完成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及抽查任务情况,接受社会(包括其他部门)委托粮食检验任务情况,参与粮油标准制修订及宣传贯彻工作情况,受到的奖惩情况,发挥的其他社会作用等。

  (五)盲样考核。省级抽查环节时进行考核。

  二、督查方式

  (一)机构自查。各单位要根据本次督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展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短期难以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分阶段解决。各单位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将自查结果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省级抽查。自治区粮食局将随机选取区内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派督查组赴现场进行督查。督查组由检验、财务、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督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实操评价等形式进行。各机构要准备好相关文件,例如质量体系文件、实验室资质证明、内审资料、管理评审资料、基础设施招投标资料、检测报告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粮食局和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中期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要认真撰写自查报告,重点突出“十二五”质检体系建设至今机构的发展变化,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改善情况以及发挥作用情况等。督查结果将作为今后自治区粮食局开展授权委托工作、能力建设支持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认真整改落实,坚持立行立改。被抽查的国家监测机构对督查组提出的所有问题应及时记录,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落实的情况于省级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文字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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