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18 点击:1032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制定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效遏制我省食品、药品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加强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打假办发〔2018〕2号)、《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文件要求。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打击利用互联网和邮寄快递等渠道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

  1.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食品药品信息和违法销售行为。对辖区内已批准的互联网食品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发布食品药品信息和违法进行食品药品交易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的网站,书面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发布违规食品药品信息、违法违规销售食品药品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涉案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2.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继续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专项监督检查中要保存好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相关要求,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第(一)项 加大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力度。强化网上交易管理。开展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以打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提升协同管网水平。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全国协查机制,加强追踪溯源和全链条打击。加大互联网医疗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重点执法。

  (二)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3.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为目标,强化打击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行为,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深入开展食品打非治滥专项行动,对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中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

  4.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在农忙、节庆等节点,以产品集中生产区、商品集散地以及周边地区、制假售假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全面加强生产源头和流通领域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侵权假冒食品等违法行为。

  5.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开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行动,,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虚假广告、虚假声称、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严治。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样工作,打击通过健康讲座进行保健食品非法夸大宣传销售行为。

  6.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对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提取物、生化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开展专项整治,重点解决中药饮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严格按批准的工艺参数及相关质控要求生产中药注射剂提取物,生化药品原材料质量控制缺失等问题。开展以可待因复方中服液体制剂为主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流通专项检查,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继续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及其它第三类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保障高风险产品安全有效。开展非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整治未经许可(备案)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打击体验式虚假宣传销售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第1条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关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形成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行政技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第6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物品处置制度,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四)借力宣传教育,助力“双打”工作

  8.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活动。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继续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使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深入民心。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要利用好上述各种教育宣传活动的开展,形成“人人知道打侵、人人支持打侵、人人都能打侵”的良好氛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第29条 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9.完善我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根据企业质量管理、诚信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约谈、“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落实“处罚到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第11条 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10.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内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第10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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