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17 点击:974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办、食药监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要求,省政府食药安全办牵头制定了《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并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通过备案,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期,省政府食药安全办将依据国家创建标准和省级细则设置款项,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专家对长春市、延边州进行中期评估、初级评价验收及社会调查等,参创试点城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尽早入手准备、逐项对单落实,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高效推进。各地要主动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积极做好创建试点储备,要依照细则查漏补缺,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吃得放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