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粮食出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粮办发〔2018〕30号)

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5-17 点击:363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粮办发〔2018〕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我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粮食出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国家持续加大政策性粮食“去库存”力度,截至5月12日,国家已举办25场拍卖交易会,成交水稻、玉米合计1503万吨,涉及政策性粮承储库点780个。粮食出库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出库过程中各类安全隐患激增。去年我省的3起安全生产事故,全部发生在粮食出库过程中。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对所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敦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具体到人。

  二、严密安全措施

  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紧盯重点环节完善工作措施。一是抓好业务培训,做到无培训不上岗。各地要重点按照“一规定两守则”,以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和安全生产常识手册等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工作,让一线工作人员真正了解出粮作业环节的安全隐患风险点,做到培训到位、指导到位、规范操作。二是抓好方案制定,做到无预案不出粮。各级粮食部门特别是粮食出库企业,必须针对各类粮食形态分别制定出库方案,尤其是千吨囤出粮作业,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出粮作业预案,并做到一企一策、一仓(囤)一策。出库前,要对各种仓型出粮作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重点防范粮堆埋人、倾斜倒塌等事故,坚决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三是抓好现场管理,做到无安全员不作业。粮食出库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力量,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禁止开展作业。作业现场管理重点是:入仓作业要按规定审批,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粮食自流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流动的粮面上作业;要规范挡粮门和挡粮板拆卸,严禁重力敲打、撞击挡粮门,严防输送机及车辆碰撞挡粮门,作业人员与挡粮门保持安全距离;简易仓囤出粮作业时,必须均衡出粮,采取多点对称出粮或中心出粮方式,防止出现偏载。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口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严防不对称出粮。一旦发现仓(囤)倾斜、位移、异响等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并立即组织进行险情处理。

  三、严格开展检查

  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针对粮食出库明确的工作措施,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锁定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整改,确保检查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8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和市(地)抽查工作。县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对粮食出库企业进行普查;市级粮食部门按照不少于所属县(市)30%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覆盖央企、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按照不少于所属出库企业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已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现较大安全隐患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的,要严肃追责;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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