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

来源: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5-16 点击:3156

发布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8-04-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浙质量发〔2018〕41号
实施日期: 2018-05-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登记造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区)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统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平台上进行。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可委托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可委托所在设区市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

  (二)申请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确定)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实施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性质而出具校准证书。计量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四)报告结果。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检定结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在封面左上角统一印制“CCV”强制检定标识(标识图例见附件3)。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出具电子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在报告结果时要同步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导入浙江省计量信息管理系统。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及授权单位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计量检定机构应将本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送授权单位。

  二、明确执行强制检定职责分工

  (一)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省局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详见附件1),清单所列项目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原则上由设区市辖区内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特殊情况,经省局同意也可指定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二)保持检定关系稳定。2017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存量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关系,不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的,各地要创造条件,在2020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并保证工作平稳有序;增量部分,原则上按本通知明确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确定检定关系。

  (三)统筹安排特殊项目。对于总量不大、跨区域分布、技术要求高、统一检定较为经济合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由省局、市局统筹确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省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见附件2。各市局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辖区内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推进检情公开。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在政务网上公开医用三源、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以及计量器具执法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逐步在医疗计量器具(医用X射线机、CT机、B超机)、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计量器具上或相关经营场所设置“计量强制检定信息公开标识”(强制检定信息二维码标识),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

  (二)加强检情分析。确定一批省级重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主导实验室,承担全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情分析、风险监控及规程宣贯、方法研究等工作。建立强制检定风险监测制度,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能出现系统性隐患的,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

  (三)提高监管实效。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同,突出问题导向,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备案、检定、使用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有效落实使用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主体责任。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各项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把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底线意识,切实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落实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正确界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属性和申请备案责任,落实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施检责任,杜绝使用单位或个人扩大、检定机构缩小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等现象,确保本地区申请在用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受检率100%。要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解决好强制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强化能力保障。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公开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专项计量授权机构的授权检定项目信息,按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和项目规划,加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等本地区急需的强制检定能力建设。鼓励行业部门所属机构、社会第三方机构依法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提高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覆盖能力。

  (三)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本地区强制检定能力不足等问题,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

  (四)强化督察考核。建立完善强制检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强制检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中,并实施对下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检定工作的季评价、年考核,形成责任传导机制,切实压实各级履职责任。对拒绝、推诿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强制检定未有效实施的,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要通报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通知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1.设区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2.省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

  3.强制检定标志图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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