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野生食用菌中毒防控工作的预警公告

来源: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16 点击:1357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有效遏制野生食用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野生食用菌中毒防控工作预警公告:

  一、不随意采摘、出售、购买自己不熟悉的菌类,尤其是颜色鲜艳或霉变的菌子。对不熟悉的野生菌或对是否有毒把握性不大,过于幼小难以识别或过于老熟及已霉烂的野生菌,不宜采摘烹调加工食用,或多品种混合加工。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有的野生菌虽然无毒,但所含某些成分会与酒中的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从而引发中毒,所以食用野生菌时最好不要饮酒。

  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的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四、加大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力度。各乡(镇)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 严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加工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五、不要采摘不熟悉的野生菌到市场上出售,不要购买霉变和不认识的野生菌,不要购买不常食用的野生菌。

  六、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前往医院治疗。

  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

  八、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野生菌上市期间提前做好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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