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12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11 点击:140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医发〔2018〕1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法规规章和《2018年全区兽医工作要点》,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排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

  检查内容详见《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附件1)。

  四、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实验室进行自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盟市抽查(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抽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实验室的40%,要兼顾不同领域。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自治区集中检查(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治区农牧业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于5月10日前将联系人有关信息(附件3)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自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内容上适当增加。

  (三)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总结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相关数据信息,并于8月17日前将自查总结及汇总表(附件2)和集中抽检情况总结报至自治区农牧业厅。

  联系人:曹丽丽

  电 话:0471-6652191

  邮 箱: nmytcll@126.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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