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食品流通环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8〕5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7 点击:185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2018〕52号
实施日期: 2018-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重要措施,2015年我国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这一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将风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四大原则之一,风险分级管理是基于当前复杂食品安全形势,有效配置监管力量、突出监管实效的必然选择。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确保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培训,积极推动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风险管理既是一种理念,贯穿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是一种实践,落实在每一项监管措施中,各盟市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基层食药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深刻理解风险管理理念精髓,将风险管理理念渗透到日常监管模式中。日常监督检查是发现和排查风险的措施,也是控制和处置风险的手段,基层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日常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研判等工作方法,实现对食品流通环节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从而推动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施步骤及要求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日—5月30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文件精神,各盟市局要全盘掌握各地区食品流通环节主体分布状况及监管现状,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起草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安排部署本地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培训准备阶段(2018年6月1日—8月30日)

  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与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密不可分,需要借助使用食品经营日常监督管理系统与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深刻领会工作任务与工作要求,加强对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一线监管人员学通、学懂、会用,确保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促进食品流通日常监管工作向科学化、效能化、效能化迈进。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18年9月1日—2020年3月)

  各盟市局要准确把握食品流通日常监管工作特点,做好食品流通风险分级实施工作计划,利用2019年全年时间,在对辖区内列入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的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时同步实施食品流通风险分级,并按照风险等级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做到高风险多检查、低风险少检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为便于及时掌握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请各盟市局分别于5月30日、8月30日前将第一、二阶段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进入第三阶段后,每3个月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汇报。

  联 系 人:乌丽萍

  联系电话:0471-4507120

  邮 箱:nmslt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要求,为组织开展好我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推动食品流通日常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一、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流通经营者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科学化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开展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的各类食品经营者,均应实施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其食品流通经营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三)自治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实施并指导检查全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二、食品流通风险等级划分原则

  (一)对食品流通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结合食品流通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中低风险)、C级风险(中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三、食品流通风险分级评分规则

  (一)食品流通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后,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销售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群体、经营过程等因素特点,填写《食品流通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分级。

  (二)食品流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总分值40分,销售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食品流通经营日常监督或年度检查时,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填写《食品流通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见附件2),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打分。

  (四)将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食品流通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填写《食品流通经营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低)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中低)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中高)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高)风险。

  (五)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及年度检查记录,调整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

  四、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程序及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流通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对食品流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流通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三)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和食品流通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流通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盟市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五、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食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1.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4.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三)盟市及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流通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食品流通经营者。

  (四)盟市及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流通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流通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盟市及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六)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流通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其他事项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本工作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工作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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