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粮办发〔2018〕42号)

来源: 陕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5-04 点击:2334

发布单位: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4-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粮办发〔2018〕42号
实施日期: 2018-04-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粮食局,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局,局属各单位,陕西粮农集团:

  我省优质粮食工程的四个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这四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粮食局

  2018年4月27日

  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粮食工程"和粮食产业的投入,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2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资金从"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中安排,年度具体补助资金规模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统筹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融资补助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企业主体,示范带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融资补助范围为陕西省境内符合"优质粮食工程"、《陕西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陕西省粮食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要求的重大粮食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与粮食批发市场项目。

  第五条 融资补助标准:对符合融资补助范围的粮食项目,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如取得陕西粮农发展基金支持的,按照同期商业银行一年期平均贷款利率与基准贷款利率差额及基金投资额给予补助;如取得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按照1年期贷款利率与基准贷款利率差额及贷款额给予补助。融资补助实行一年一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的申报主体为项目法人企业。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银行借款合同、专帐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2017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底。

  第七条 融资补助申请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各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初审核实,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确定推荐拟补助项目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属粮食企业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及省属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提出融资补助初步意见。

  第九条 融资补助初步意见提交"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融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条 融资补助项目和单位名单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须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拨付项目单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降低企业项目建设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备存查。对重大变更或不再实施的项目,将追缴所得融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追缴所得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对项目初审工作要严格把关,择优扶持,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确保发挥融资补助资金效率。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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