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法〔2018〕7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5-03 点击:1681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5-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法〔2018〕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各食品药品相关处室、办公室、行政审批处、信息化处、执法监督处、稽查总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重要意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将此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培训,提高思想认识

  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重要意义,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到位,以“零容忍”的举措,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同时,各执法单位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理解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规定》和食品药品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切实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协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前会商制度(试行)》(津食安办〔2017〕4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案件协商、执法协作、信息通报、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各执法单位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依法实施禁业限制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责任,要按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禁业限制。

  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审查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严格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禁业限制情形。

  四、加强信息公开,依法管理禁业限制信息数据库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的公开食品药品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全面梳理汇总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相关禁业限制信息,建立数据库备查,在网站设立专栏,公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编号、责任人的姓名、违法犯罪事实、行政处罚或者所判刑罚种类、禁止从事的活动种类及期限等信息,并将禁业限制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加强监督,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各执法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研究,认真汇总实施过程遇到的难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附件:国家食药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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