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105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4-28 点击:118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医发〔2018〕10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营造兽药行业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兽药行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的兽医室(药库)和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和单位要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防护水平,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各盟市、旗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和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隐患的排查、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对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一是兽药生产企业重点排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等隐患,发酵罐、混合设备等受限空间作业危害等隐患,设备操作机械性损害等隐患,输电线路老化、大宗农产品类原料和中药材储存火灾等隐患,固体含氯类消毒剂生产、储存等隐患。二是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库重点排查火灾、消毒药、有机磷杀虫剂等有毒兽药的储存安全隐患。三是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重点排查生物安全隐患。

  同时,兽药生产企业要编制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手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并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现场演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于2018年5月1日前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制度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成绩、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政绩、是水平”的监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有效措施,加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安全生产检查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彻底消除隐患。各盟市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并在5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将在5月底6月初、10月底11月初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各盟市、旗县要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措施不落实的现象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自治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举报电话:0471-6652191、15148001616、0471-6652269、15184769179)。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推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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