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晋农办质监发〔2018〕96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4-20 点击:1325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4-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质监发〔2018〕9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扎实推进全省农业质量年行动,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全面提升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2007年以来,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十分重视,我省共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116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省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仍存在项目建设进度慢、县级机构运行不规范、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力推进农产品质检项目建设进度

  为切实加快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晋农计发〔2017〕6号)和《关于启动农产品质检项目双周调度制度的通知》(晋农办发〔2017〕58号)要求,各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县级项目报省农业厅组织验收。今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将列入市县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与该地区项目安排和各类资金使用计划挂钩。同时,要正确处理县级机构改革和项目建设的关系,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生产能力、使用功能后,才能结束项目建设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撤销项目管理机构,不能调离主要建设管理人员、财务主管人员,不能结束在建状态。今年省厅将对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长时间无故未启动建设或建设进度迟缓,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或资产损失的,将视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三、不断完善基层检验检测机构协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编办与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晋编办字〔2017〕258号)要求,加强与县级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对接,对于已经完成移交整合的县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加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牌子,年底挂牌率要达到100%。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职责,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积极参与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等相关工作。要畅通交流渠道,构建合作模式,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分工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检机构牌子挂起来、职能担起来、仪器转起来、作用发挥出来。

  四、加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步伐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和资质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本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考核工作,在机构建设、运行条件、检测资质、认证参数等方面加强组织督导,为农产品质检机构顺利推进“双认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要求,到2020年,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70%通过资质认定与机构考核。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和质量体系文件宣贯培训,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要求,编写质量体系文件、培训检测人员、检定校准仪器设备,在建设项目验收完成1-2年内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与机构考核申请。

  五、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设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区大宗、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的同时,大力提升机构检测技术水平。各地已通过“双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同时,为农业结构调整、标准实施、技术推广、执法监督、指导消费等提供科学依据。今年在市县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继续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要求,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本区域农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日常检测、巡查调查、标准化生产控制技术推广以及生产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等工作力度,积极为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法监督发挥支撑作用。

  附件:未验收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情况表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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